現在很多省市開始推行學校提供課後託管服務,每個學期收費標準在800-1000元左右,合理不合理呢?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來看,從教育市場化的標準來看是非常合理的設計,但是從義務教育方面來看則完全不合理,甚至與這個法規相悖。
從教育市場化標準來看其合理性
我們在討論學校提供課後託管服務前,首先必須清楚這個服務的起源。依據教育部門的規定小學每天上課時間不超過6小時、中學不超過8小時。那麼對於小學生來說,上午8:30上課,每節課45分鐘,那麼一天的時間裡上午4節課,中午一個半小時吃飯休息時間,下午2節課,那麼基本上在15:30就完成了一天的教學規定時間。
對於成人來說,15:30才是下午工作開始不久的時間,而孩子已經放學,在初中都是接送的時代,更遑論小學生了,可此時正是自己上班高峰期,很多家長無法接送小孩。
一些課外輔導機構瞄準了這個空檔期,推出了課後作業輔導服務,其實質就是代家長看管小孩而已,將課外輔導地點就辦在了學校旁邊20-30米處,學生一放學就由輔導機構的老師給接到了培訓機構內代為看管。我們可以看到,每一所小學旁,至少有6-8家這樣的課後作業輔導機構的存在,市場非常龐大,每個月每個學生收費300-800元不等。
2019年我國有在校小學生1.06億人,按照目前的城區、鎮區、鄉村等三大板塊區分,各部分對應的小學生數量分別為3964萬、4040萬、2558萬,在很多鎮區範圍其實也存在有課後作業輔導供應,在此我們暫時忽略不計,如果只計算城區需求的話,課後作業託管市場達到了近1000億(按人均月最低300元計算)的市場最大容量,我們即使折半計算,也有近500億的市場規模(一年按8個月計算),這是一個巨大的蛋糕。
一般來說,一個學期按4個月計算,家長在外接受作業託管的費用會在1200元到3000元左右,而如果學校退出課後延遲服務,每個學期只收800-1000元,這的確能減輕全社會小學生家庭的課後作業託管負擔,而且是大幅度降低,從教育市場化的標準來看,這是非常經濟合理的政策,值得倡導。
義務教育法的界限
那麼我們從義務教育的角度來看學校提供課後作業託管服務,該怎麼來解釋這個市場化的收費行為?
無論學校的收費標準有多低,它怎麼來說都是一個市場化的收費行為。而作為國家行為的義務教育主體的各類中小學校,投資主體是國家,利用所有納稅人的稅收籌建起來的學校以及教師工資支出,是不能拿來實施謀利行為。
2018版修正《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雖然,學校舉辦的是課後託管服務,但這畢竟是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行為,學生在校就是求學行為,收取費用就有違這一條款。
我們再來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課後延遲託管服務,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難道就能規避這一條款嗎?
正如一位家長說的:「學校利用國家財政辦置的學校、利用天然的生源壟斷、利用財政發放的工資」來進行收費的課後託管服務實施,無論如何都無法逃離與義務教育法相悖的境地。
寫在後面
正如一位家長所說,一旦涉及到學校層面的問題,學校要舉行一個課外託管服務「活動」,作為家長的是支持還是不支持呢?名義上是自願的服務,可這個自願在國內歷來就是一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暗語,雖然有很大部分可能是真正的自願行為,可總有部分是不可能讓你自願。
作為義務教育的主體——中小學校,如果我們將它看作一個個體,在《義務教育法》約束下,它的行為就會有一個邊界,有些邊界就不能跨越的。
一個很簡單的比方,作為義務教育體系內的教師,在自己的課外時間內,不能舉辦任何課外補習班,不能給任何學生提供課外收費補習服務,大家都認為這是非常明智之舉。那麼我們將義務教育學校看作個體,它為什麼就能收費提供課外補習服務了呢?
後面留給大家去思考吧,上面純屬個人看法,無論各位贊同與否,大家可以理性辯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