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在全市場推行註冊制的道路上,退市制度改革一直被放在重要位置,如今醞釀數月後,退市新規來了。12月14日晚間,滬深交易所集體發布《股票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等多項文件,其中參照科創板、創業板經驗,在退市程序上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在財務類退市標準上新增組合財務退市指標。除此之外,此次退市新規也有多項要點讓投資者眼前一亮,諸如放開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縮短至15個交易日、年報不保真或被退市等。伴隨著退市新規的落地,A股暢通「出口關」的效率將大大提升。
完善四類退市標準
財務類:新增組合財務退市指標
2012年以來,資本市場退市制度先後經歷了三次大的改革,已經建立了財務類、交易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強制退市指標體系和主動退市情形。此次退市新規就對四類退市指標均有完善,其中財務類方面,新增組合財務退市指標。
此次退市新規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
具體來看,優化財務類退市指標主要涉及三項內容,一是新增「扣非淨利潤+營業收入」組合指標,替換原來的單一類型指標。本次修訂刪除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指標,新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淨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
在牛牛金融研究總監劉迪寰看來,用組合類財務指標替代單一財務指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年來公司通過外部輸血、出售資產等盈餘管理手段規避退市的問題。
經梳理,修訂後的財務類退市指標包括三類:淨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為負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交易類: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
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
優化交易類指標方面共涉及兩方面內容,一是優化目前的面值退市指標,將原來「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面值」修改為「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提升規則適用的公平性和統一性,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義;二是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情形,充分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退市情形,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滬深各板標準保持一致。
規範類:年報不保真恐退市
此次優化規範類退市指標共有兩方面內容。
一是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退市指標。若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兩個月依舊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二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標。若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形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後兩個月依舊未改正的,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重大缺陷的具體情形,包括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繫渠道、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及交易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另外,中小企業板原「三次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相應刪除。
重大違法類: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
退市新規也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類指標,結合近年來財務造假案例情況,從淨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
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退市程序修訂涉及三方面
一、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
借鑑科創板、創業板註冊制的經驗,A股將全面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
本次修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同時進一步縮短退市流程,將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退市流程縮短至兩年,即公司觸及退市指標,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次年再次觸及退市指標的,其股票終止上市。而在此前,財務類退市需要四年。
此外,本次修訂考慮到可轉債兼具股票屬性,同步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不再另行規定其終止上市條件,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二、退市整理期縮短至15個交易日
退市新規也對退市整理期制度進行了完善,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縮短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間。此次修訂放開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時長縮短至15個交易日,避免震蕩期間過長而出現投機炒作。
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觸及交易類指標的股票在退市前一直處於可交易狀態,該類股票在觸及相應退市情形的過程中,投資者已有充裕的時間退出,風險已得到充分釋放,本次修訂明確交易類退市情形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
對於退市整理期制度的完善,知名投行人士王驥躍表示,可以壓縮投資者投機炒作的空間。
三、優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流程
此次修訂也從三方面優化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流程。
一是停牌時點後移。為進一步釋放風險,保護投資者交易權,將連續停牌時點從「知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二是優化重大違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結合停牌時點後移及退市流程縮短安排,對於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時,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並持續交易,待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時,公司股票停牌並進入重大違法終止上市審議程序,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復牌並進入退市整理期。
三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認定程序。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訂將重大違法終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員會兩次審核調整為一次審核。
科創板、創業板退市標準同步優化
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礎上,結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科創板、創業板也同步優化了退市指標和程序。
一是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引入量化判斷標準;二是同樣實施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嚴格退市標準;三是取消因觸及交易類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壓縮退市時間;四是銜接上市條件,補充紅籌上市企業的退市標準。
改革完成後,科創板、創業板與主板、中小企業板在主要退市指標、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過渡期如何安排?
此次改革充分考慮了市場平穩過渡的客觀需要,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新老規則銜接上給予市場一定的緩衝期,具體安排包括五個方面。
一、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被暫停上市的,後續適用舊規判斷應否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適用舊規執行後續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二、新規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以2020年年報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新規中增加的「造假金額+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指標,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進行規則適用。按上述安排,2020年度是財務類退市指標的首個適用年度,公司如2020年年報觸及新規指標,則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如2021年年報仍觸及相關指標,將終止上市。
三、對於新規生效實施前已經因觸及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披露2020年度報告前,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一律按照新規判斷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依據舊規觸及暫停上市標準但未觸及新規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並在2021年度報告披露後按新規執行,未觸及新規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四、對於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自新規發布實施滿6個月後施行;對於其他交易類強制退市指標,在計算公司連續觸及指標天數時,新規施行前後的觸及天數連續計算。
五、新規施行前已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且可能觸及舊規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事宜適用舊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