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元退市、新增財務造假量化指標?來看退市新規怎麼說
12月14日晚間,上交所和深交所再出重磅消息,針對退市規則徵求意見稿(下稱「退市新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完善4類強制退市指標,新增財務造假量化指標,簡化退市程序,通過進一步優化退市指標、縮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場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
對此,市場人士分析認為,「退市新規」徵求意見稿出爐將進一步重塑A股估值體系,確定性強的公司將獲得更高的估值溢價,績差股、主營不清晰、純題材的股票估值水平將繼續下降。
新增退市幾大規則
退市標準上,首先,本次修訂優化了《股票上市規則》中退市部分的編寫體例,將原來按照退市環節規定的體例,調整為按照退市情形分節規定,即按照退市情形類別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4類強制退市類型以及主動退市情形,並按每一類退市情形分節規定相應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實施程序。
其次,本次修訂對於4類強制退市指標均有完善:
一是財務類指標方面,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同時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的下一年度財務指標進行交叉適用;
二是交易類指標方面,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
三是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
四是重大違法類指標方面,在原來信息披露重大違法退市子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即新增「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前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的量化指標。
具體看來:
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一元退市」:新增20個交易日低於3億元
本次退市新規中將原來的面值退市指標修改為「1元退市」指標,同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市值指標
近兩年來,滬市已累計有6家上市公司股票因為股價連續低於面值退市,獲得市場各方廣泛認可。隨著註冊制改革深入推進,市場估值逐漸趨於合理,面值退市的情況有所增多,這是投資者「用腳投票」的結果,是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市場生態不斷修復的重要體現。
從實踐情況來看,前期面值退市的公司都屬於市場公認的經營不善、治理不規範或者嚴重違法違規的績差公司、問題公司,也存在部分公司股本盲目擴張,經營基本面跟不上等情況,缺乏投資價值。
因此,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為了保證規則適用的公平性、嚴肅性,本次改革維持現有股價指標。同時,考慮到公司股票面值設置存在不同的實際情況,本次改革將原來退市指標中的「面值」明確為「人民幣1元」。
上交所稱,為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情形,發揮市場化退市功能,本次改革新增「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的退市情形。市值是市場充分博弈的結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資價值,存在被炒作的問題,結合目前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將市值極低的公司清出市場,也有利於投資者理性選擇,引導價值投資,實現市場優勝劣汰。
新增信披規範運作存重大缺陷和半數董事對年報、半年報不保真
在規範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準。
今年以來,國務院金融委多次強調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再次明確要求,加大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力度。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個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等方面長期違法違規,劣跡斑斑,其嚴重程度雖尚未構成重大違法,但拒不改正,甚至屢教不改,市場影響惡劣。
長此以往,不僅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而且破壞了正常的運行秩序,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為此,為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本次改革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標。具體情形包括:證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等。
上市公司存在前述違規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將堅決予以出清。應該來說,新增此類退市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交易所日常監管的「工具箱」,提升監管的威懾性。
整理期縮短至15個交易日——提升退市效率
退市程序上,本次修訂調整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一是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明確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二是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三是將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生效判決之日。
與此同時,科創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礎上,結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同步優化退市指標和程序。一是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引入量化判斷標準;二是同樣實施財務類指標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的交叉適用,嚴格退市標準;三是取消因觸及交易類指標的退市整理期,壓縮退市時間;四是銜接上市條件,補充紅籌上市企業的退市標準。
此外,深交所稱,本次修訂考慮到可轉債兼具股票屬性,同步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不再另行規定其終止上市條件,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配套政策
本次退市規則修訂,上交所進一步落實清理業務規則的相關要求,對既有的退市規則體系進行「瘦身」。修訂後,主板的退市規則體系由原來「1+4」精簡為「1+2」,即1個《股票上市規則》+2個配套業務規則(《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科創板將相關內容納入《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後退市制度主要見於《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
同時,本次配套規則的內容修訂主要包括以下3項:
一是明確風險警示板每日股票交易限制規則的除外適用情形。考慮到風險警示公司和正常上市公司一樣,也存在回購、大股東依法增持股票等客觀合理需求,本次修訂明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5%以上股東根據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增持股份」可以不受50萬股買入限制的特殊情形。
二是新增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規則。退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交易後往往股價波動劇烈,放開首日漲跌幅限制,有利於提高定價效率,便於市場充分博弈,方便投資者及時退出。
三是落實新《證券法》關於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條件的修訂,同步修訂重新上市申請條件,即將原來「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修改為「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文章來源:資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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