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讀了上篇推文,受益良多,真不愧是祖國的花朵、社會主義接班人!不過還有幾個問題不太明白。人民防空法是地方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上位法嗎?
按照上篇推文所寫關於車位所有權一事,地方管理辦法算是與上位法衝突麼?
《人民防空法》中並未對人防車位所有權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只在第五條規定了「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所以才有了地方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進一步擴大解釋,從這個層面看,二者之間並不存在衝突。
實務中,法院確實也存在不同解讀,大多以《人民防空法》規定的「誰投資誰收益」原則和《國防法》規定的「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認為人防車位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建設人防車位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對該車位使用、收益,即可以對外出租,但不得買賣人防車位所有權。
所以小編在上篇推文中提示了比較穩妥的做法,建議不要使用「買賣、銷售、轉讓所有權」等用語。
作為一名法律民工
不敢說身兼大任、火眼金睛
倒是攢下不少職業病
除了脫髮
還有強迫症
對於法律文書中的標點符號、錯別字尤為敏感。
比如合同結尾經常會寫:
「本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這兩種寫法一樣嗎?
「籤字、蓋章」=「籤字」+「蓋章」:「本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是指合同需要合同當事人「籤字」以及「蓋章」具備,該合同才生效;
「籤字蓋章」 ≠「籤字」+「蓋章」:「本合同自籤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則並不要求二者同時具備才能生效,是二者有其一即可,即只要合同有加蓋真實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籤字即生效。
什麼是「失之毫釐,謬以千裡」?
為了幫助大家更熟悉法律用語,小編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二)》,及其他常用法律用語,整理出一些容易錯用的法律詞語和標點符號的規範用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PS:也希望wuli可愛的同事們曉得,法律意見書裡提出的看似細枝末節的標點符號、錯字、漏字,其實大有文章哦
「抵消」用於表述兩種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銷」用於表述帳的衝抵。法律中表述債權債務的相互衝銷抵免情形時,用「抵銷」,不用「抵消」。
合伙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表述貨幣、貨物出入的記載、帳簿以及債等意思時,用「帳」,不用「帳」。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帳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規範年齡、期限、尺度、重量等數量關係,涉及以上、以下、以內、不滿、超過的規定時,「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時限中的區別是:
「日」包含節假日,「工作日」不包含節假日。對於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權力可能嚴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權利的,應當用「日」,不用「工作日」。
15.1法治 vs 法制
「法治」: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是一種社會意識。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是一種社會制度,屬於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
15.2制定 vs 制訂
「制定」:偏重於做出最後決定使完全確定下來;常與政策、法令、方針、路線等搭配。
「制訂」:偏重於從無到有的 、草擬而後的訂立;常與計劃、方案等搭配。
15.3權利 vs 權力
「權利」:法律上的概念,主題是不特定的;權利可以放棄。
「權力」:政治上的概念,主題是特定的;權力不能放棄。
15.4定金 vs 訂金
「定金」: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屬於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訂金」: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目前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句子內部有多個並列詞語的,各個詞語之間用頓號,用「和」或者「以及」連接最後兩個並列詞語。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一個句子存在兩個層次以上的並列關係時,在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頓號,沒有內在聯繫的兩個並列層次之間用逗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准、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在多重複句中,各並列分句內已使用逗號的,並列分句之間用分號。
……人員,有……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修正案、修改決定中,使用引號時,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5.1引用內容是完整的條、款的,條、款末尾的標點符號標在引號裡邊。
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2引用內容是條文中的局部或者是名詞、短語的,在引號內引用部分的末尾不加標點符號,但是在引號外的句末,應當加註標點符號。
將本法其他各條款中的「全民所有」改為「國家所有」,「國營」改為「國有」。
看完這些
屏幕前的你是不是已經暈頭轉向了?
不禁感嘆中華文字的博大精深!
不僅立法者需要注重法律語言
作為法律學習者、使用者而言
也應當理解法律語言的精髓
體會法律語言的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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