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未告知武漢乘客的相關情況 同機其他乘客被感染 能不能索賠?

2020-12-22 人民網

2020年2月5日0-24時,杭州市新增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10例,其中病例四,男,32歲,1月24日乘TR188航班到達蕭山機場的湖北旅行團成員,到達後即隔離。2月2日出現不適,體溫37.8℃,有咳嗽、咳痰等症狀,兩肺出現影像學改變,現在定點醫療機構隔離治療。至此,該航班已經確診了9例新冠肺炎病例。

2020年2月5日0-24時,紹興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3例,其中患者三,女,43歲,現住柯橋區,1月23日乘TR188航班到達蕭山機場後包小車回柯橋,確定為疑似病例後即在定點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病情穩定。

航空公司(新加坡酷航)讓武漢團隊改籤飛回杭州,並沒有告知其他同機乘客,導致同機乘客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被感染,被確診感染的同機乘客能否起訴航空公司?有什麼法律依據和索賠依據?記者 孫毓

航空公司未告知武漢乘客的相關情況

導致其他同機乘客感染,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吳天野律師:酷航需要承擔合同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權利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進行維權。

首先,酷航與乘客之間存在並已經成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在航空運輸中,乘客支付費用、航空公司確認後,雙方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酷航有把乘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然而酷航在明知機上有武漢乘客,有可能發生病毒傳染的情況,不告知其他同機乘客,讓武漢團隊改籤飛回杭州,導致同機乘客毫無防備被感染,基於酷航與乘客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酷航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吳甜律師:購買酷航航空公司機票的所有乘客,在體驗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務過程中,享有知情權。在新型冠狀病毒蔓延的特殊時期,酷航在明知部分乘客來自武漢疫區,可能攜帶病毒或已經感染病毒的情況下,將改籤後的武漢乘客與其他乘客安排在一個班機上,完全未遵守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

航空公司表示不便透露「乘客隱私」

機上有湖北武漢的乘客

是否屬於「乘客隱私」?

吳甜律師:酷航公司確實沒有義務將哪些乘客需要改籤,以及改籤乘客原目的地及籍貫等信息通報其他旅客,但是在2020年1月底,當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日益嚴重,酷航公司在對武漢疫情明知的情況下,為了保障乘客生命安全,應該將「旅客機上有部分原定飛往武漢的旅客」這一事實告知其他乘客,由其他乘客自行決定是否改籤或者退票。

吳天野律師:首先,僅僅披露來自武漢,不構成洩露隱私,其次,權利的保護是有邊界的,不能因為為了保護一小部分人的還算不上個人隱私的權利,而使得大部分人置身於危險之中。

若航空公司提前告知了武漢乘客的改籤信息

被感染的同機乘客可以索賠嗎?

吳天野律師:在本次事件中,即使酷航通知同機乘客並提醒乘客做好防護,若乘客被傳染的,酷航仍然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客運合同中的這種損害賠償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即酷航即使沒有過錯仍然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傷亡是乘客的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酷航能夠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酷航才得以免除該損害賠償責任。

本次事件中,在運輸時武漢團隊成員尚未有確診病人,但是卻存在極大地潛在傳染的可能性。這種極大地潛在傳染可能性存在足以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此為第一個危險。

酷航直接將該武漢團隊與其他乘客在未採取任何防備措施的情形下同機運輸,該行為也存在足以造成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此為第二個危險。

雖然武漢團隊與酷航之間不存在侵害他人權利的共同意思聯絡,但是,將前述兩種危險放在一起時卻有極大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發生,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因此,在危害結果發生時,遭受損害的同機乘客可以起訴酷航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吳甜律師也贊同,她認為如果酷航僅僅只是將武漢乘客改籤的信息告知其他同機乘客,而沒有採取其他防護、消毒及恰當的隔離等措施而導致其他乘客感染,乘客也可起訴。

換言之,如果酷航公司明確將「旅客機上有部分原定飛往武漢的旅客」等情況告知乘客,並採取相應的防護、隔離等措施,最終因乘客自己未遵守相關防護規定而造成感染,則無法起訴酷航公司。

同機的武漢乘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吳天野律師:侵權一般要有主觀的過錯,這些武漢的乘客可能本身並不知道自己感染了,因此主觀上不具備侵權過錯。

如果他們明知感染病毒而不自行隔離,前往公共場所,那除了侵權,甚至涉嫌刑事犯罪了。

被感染的同機乘客

起訴航空公司需要什麼索賠依據?

吳天野律師: 被感染的同機乘客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乘客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遭受到的損害系酷航的本次運輸行為所致,同時需要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程度以計算酷航的賠償數額。

以上依據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也有保證其提供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

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疫情期間 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1.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患者,是否可以籤訂意定監護協議?

答:關鍵在於患者是否能夠清楚表達其真實意思表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輕症患者症狀較輕,通常表現為感冒、咳嗽、發燒等,可以清晰表達其真實意思,可以籤訂意定監護協議。

同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就算其呼吸不暢,四肢無力,但在其意識清醒的情況下,依舊可以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2.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夫妻一方對患病一方不管不顧的,是否構成《婚姻法》規定的「遺棄家庭成員」情節?

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夫妻一方對患病一方不管不顧是否構成該情節,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認定標準。

如果患病一方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經出現重症呼吸窘迫、無法進食、無法動彈等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症狀時,夫妻一方對其不管不顧,不盡其應盡扶養義務時,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遺棄家庭成員」。

(責編:馮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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