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訂安置補償協議後,發現不在徵收範圍,怎麼辦?
一、案例簡介
陝西省某村為了修築某條高速路,決定對該村的部分土地進行徵收,村民王某的宅基地就在此範圍之內,經過協商,村民王某和該市建委籤署了徵地安置補償協議,隨後王某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事後,王某通過打聽才得知,自己籤署的安置補償協議裡面補償款太少,所以有些後悔,便委託某位律師替他處理相關維權事宜。律師介入後,便向該市政府相關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請求公開本次徵地的相關文件。一個月後,該律師得到了相關政府部門的答覆,律師通過查閱,得到了一個令人意外的結果,王某的宅基地並不在徵收範圍之內。為此,該律師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二、律師解答
由於徵地拆遷活動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實踐中,有很多徵地公告並不全面,有可能導致被徵收人並不知道自己的宅基地是否在徵收範圍,所以才會出現本案中的情況。依據法律的規定,由於王某的宅基地並不在徵收範圍之內,其和建委籤訂安置補償協議屬於主體不適格,應屬無效合同。此外,徵收人故意隱瞞拆遷範圍,因此要對王某房屋被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述案例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因而合同不成立。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