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要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推動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強調深化價格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作用、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放管結合等。圍繞中央價格改革精神,國家發改委、自治區物價局相繼對停車收費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廢止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一批文件。因此,隨著政策的調整,原《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部分條款的依據已經失效;面對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新理念和新要求,《辦法》一部分內容也亟待調整完善。為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形成機制,健全政府定價規則,進一步加強停車收費管理和監督,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對《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依據是什麼?
修訂的依據主要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動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近期工作要點與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15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交通運輸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價費〔2016〕6號)等。
三、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否徵求了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意見?
《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嚴格履行了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市發展改革委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自治區停車收費新政策,結合我市停車收費管理的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以書面形式,徵求了各城區(開發區)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城管局、市財政局等多個部門意見;以召開座談會形式,徵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在南寧市政務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綜合各方面意見對《辦法》修改完善後,報市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並通過了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集體審議,2017年9月20日由市人民政府印發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四、《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哪些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由原《辦法》的53條調整為49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是縮小了政府定價停車場的範圍。主要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範圍限定為具有自然壟斷性質和公益性質、政府投資建設或佔用公共資源建設的停車場,政府定價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由13個類型減少到7個類型;非機動車停車收費由統一實行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縮小政府定價範圍,目的是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增加停車泊位供應,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
二是調整和增加了優惠措施。如為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對在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停放的、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減半收費。
三是對超出免費停放時間後的計費規則進行調整。對於政府定價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超過免費停放時間的,由此前的「按車輛實際停放時間計費」改為「按扣除免費時間後的停放時間計費」。如在實行前30分鐘免費的停車場停車2小時,按之前的計費規則需要支付2小時的停車費,現在只需支付1.5小時的停車費。
四是建立收支信息公開制度,要求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者每年定期公開上年度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後,有哪些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
(一)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有:
1.依法設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
2.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公共運輸樞紐站)、碼頭配套停車場;
3.駐車換乘停車場;
4.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
5.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 (含綜合體中規劃為住宅配套的停車場,下同);
6.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含政府免費開放)的景區以及公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公益、公用機構符合有關規定面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7.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其他停車場。
(二)非機動車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有:
1.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場;
2.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場。
除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外,其他停車場停車收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六、新修訂的《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免費停車有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費停車:
(一)在免費停車場、免費時段停放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二)在住宅小區停車場停放1小時以內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除外);
(三)在各類停車場停放2個小時以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人駕駛的已合法註冊登記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四)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含武警部隊車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工程(水、電、氣、通信、照明、道路、橋梁、園林綠化等)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
(五)辦公時間內進入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辦理業務,在配套停車場停放並能提供相關憑證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情形。
此外,具有新能源汽車識別標識的新能源汽車,在城市道路停放區、道路停車泊位及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和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的停車場停放的,停車費減半。
七、《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後,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是否也同時調整收費標準?
答:此次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不涉及具體收費標準的調整,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仍按現行的收費標準執行。
八、新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為何取消了停車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
原《辦法》規定對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車收費(住宅小區除外)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制度,要求經營者在實施收費前須辦理收費許可證。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桂價費〔2015〕69號),2015年6月28日起全區已統一取消了收費許可證制度。因此,此次修訂刪除了原《辦法》中涉及收費許可證制度的相關內容,經營者不需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應按照規定做好明碼標價,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九、新修訂《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對停車收費監管方面有什麼規定?
一是加強明碼標價管理。要求經營者在停車場出入處及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設置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按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製的式樣公示停車場名稱、經營時間、收費項目、計費時段、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停車場服務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對不同定價管理方式的停車收費,採用不同顏色標價牌區分,政府定價的使用藍底白字,市場調節價的使用黃底黑字。
二是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價格、交警、城管、財政、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共同做好停車收費監督管理。價格部門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標準收費、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規定免費措施、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並將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嚴重、屢查屢犯的通過媒體曝光;稅務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查處對收取停車費不提供發票的行為;交警和城管部門按職責對佔用免費(限時免費)道路停車泊位向停車者收取費用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是強化價格誠信監管。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記入其價格誠信檔案。一年內有3次以上免於行政處罰的價格輕微違法行為的,由停車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市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機構將違規信息納入其的信用檔案。
四是推進收支信息公開。向道路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佔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費用的城市管理、財政等單位要主動公開相關收支信息;道路停車泊位和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交通建設公共資金建設停車場的經營者應於每年3月底前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或網站公布上年度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收入和資金使用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
相關連結: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