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4月24日
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45號)和《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南府辦〔2017〕15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客運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區範圍內網約車日常的行業管理工作。
各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工信、商務、工商、發改委、質監、規劃、稅務、物價、勞動保障(人社)等部門各司其職,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客運進行管理。
第四條 網約車按照總體動態調控的原則有序發展,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更好地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七條 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設有線上的平臺調度管理、線下運營(含投訴處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資源培訓等服務管理部門,並有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擬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另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提交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提交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及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含網約車平臺管理辦法及線上調度軟體說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含線上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線下安全經營生產管理等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含駕駛員學習制度、信訪及投訴處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營運車輛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三)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
(四)運營期間應實時採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徵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五)不應拒絕約車人提出的72小時之內的預約用車需求;
(六)應當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在訂單分發時予以優先考慮;
(七)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司乘端價格一致且公開透明,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擬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
(二)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軸距達到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裡程達到以上;
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以上且排氣量大於(含);
(三)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應在內部明顯位置張貼或放置網約車專用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五)按規定進行車輛年審、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符合一級技術等級要求;
(六)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擬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複印件;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說明材料;
(六)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七)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複印件;
(九)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籤訂的有效委託協議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審核,審核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登記為「預約計程車客運」,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計程車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擬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提供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三)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複印件;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原件;
(五)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籤訂的有效委託協議複印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將網約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經營者籤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亮證服務;
(二)不得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三)正確使用計價系統,按收費標準收費,給付乘客出租汽車發票;
(四)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車內設施的使用服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同載他人;
(六)安全行車,規範服務,使用文明語言,保持車內整潔;乘客遺忘在車上的物品,應當無償歸還失主或交回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十七條 登記為網約車的機動車輛行駛裡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裡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巡遊出租汽車可按程序轉為網約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提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相關的具體許可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設置過渡期3個月,從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附件
受理申請機關專用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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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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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基本信息 申請人名稱 要求填寫企業(公司)全稱 負責人姓名 經辦人姓名 通信地址 郵 編 電 話 手 機 電子郵箱 | |
申請材料核對表 請在□內劃√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本表) □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 □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屬於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 □ 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 4.具備網際網路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 5.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 □ 6.資料庫接入情況 □ 7.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 8.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籤訂的協議範本 □ 10.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等信息 □ 11.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齊全有效後,你的申請才能受理 聲明 我聲明本表及其他相關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實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寫的虛假信息,我取得的經營許可將被撤銷。 我承諾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章的規定。 負責人籤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職位 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