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0-09-16 二三裡資訊銀川

「對重大或者複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9月15日,記者從寧夏自然資源廳獲悉,寧夏出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舉意味著自然資源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加了一層「緊箍咒」。

《辦法》明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做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裁量權。

《辦法》規定,實施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嚴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並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並完善迴避、公開、告知、聽證、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對重大或者複雜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裁量基準適用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增強說理性。

《辦法》還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並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礦產、測繪、規劃)(試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行政職權事項裁量基準》。(寧夏日報記者魯延宏)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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