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證合作 證券期貨佣金如何分成? 可能以四六開

2020-12-22 全景網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發布時間 2006年12月25日 08:22 作者 羅文輝
    建證期貨副總經理田立基表示,建證期貨與東海證券初步確定的期證合作佣金分成比例為五五對分。不過,他強調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對分所得的其實是「服務費」性收入,且表示如果券商能分擔風險可以將分成比例下調為四六開

  股指期貨市場的巨大蛋糕,拉近了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的距離,期證合作業務由此誕生。期證合作的方式主要是證券公司作為期貨公司的IB(介紹經紀商),為後者介紹客戶並提供一些服務,收取佣金。現在,關於雙方佣金如何分成的問題又引來爭論。
  在一周前於杭州西湖畔召開的上海市期貨同業公會發展討論會上,來自上海和浙江的50多家期貨公司負責人,呼籲期貨業應自強、自律,堅守五五開期證合作佣金分成比例底線的價格同盟。
  期貨業整體規模小,原來業務單一,在手續費上曾出現過惡性競爭的局面。而現在與實力強的券商合作,期貨公司是否會通過降低佣金,以惡性競爭的方式來通過券商爭取客戶呢?
  事實上,11月下旬,一些希望通過期貨公司參與股指期貨業務的券商曾表示,因握有豐富的證券客戶資源,而要求期證合作佣金分成比例為三七開甚至二八開,其中券商拿大頭。而個別期貨公司,為從股指期貨經紀業務中分得一杯羹,在惡性價格競爭中聲稱可以極低的收費甚至在開始的三個月內免費為券商提供股指期貨交易通道服務。
  由創新類券商東海證券控股的常州建證期貨,其副總經理田立基在上述討論會上介紹,建證期貨與東海證券初步確定的期證合作佣金分成比例為五五對分。不過,他強調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對分所得的其實是「服務費」性收入,且表示如果券商能分擔風險可以將分成比例下調為四六開。
  與會的期貨公司負責人大都認同期貨公司應在期證合作佣金分成中佔大頭,至少五五開,且其佣金收入應為中金所收取手續費(約為合約市值的十萬分之五)2至5倍的觀點。有的負責人還表示,若與券商分成比例過低,不如開展「直銷」,直接開發證券客戶。
  深圳金瑞期貨總經理姜昌武撰文認為,那些為券商收購的期貨公司在行業中並不具代表性。而個別排名靠後不具備競爭力的期貨公司,欲以惡性價格競爭的方式來佔領市場,結果只會造成市場混亂。
  姜昌武建議合作券商僅提供客戶資源時,期證佣金分成比例應為期貨公司佔大頭的6:4,以補償期貨公司開展股指期貨業務的前期投入;而隨著客戶成交量增加,期貨公司的邊際成本呈現遞減,可以在交易量或手續費收入達到一定規模時,將參照交易規模約定的分成比例從5:5調整為4:6或更低;如券商還承擔部分風險控制責任,且對其客戶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的,則期證分成比例可以讓步為4:6。
  國泰君安期貨籌備組的負責人何曉斌撰文表示,如果不對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有著長遠的戰略考慮,一味糾纏苛刻的佣金比例,一方面會導致期貨公司失血過度,不利於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對尚處於培育期的券商控股期貨子公司來說,僅給予和其所承擔風險嚴重不對稱的收益,也不能為股東帶來良好的投資回報,從而影響了母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何曉斌認為,期貨公司承擔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在交易流程中也執行了大部分的職能,而IB實際上是作為一個大的機構性居間人存在,從事股指期貨IB業務的券商可得到略高於市場中個人居間人的分配比例,這類似於「批發與零售」客戶的關係。
  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券商向相對弱勢的期貨公司漫天要價現象,主要發生在未取得期貨公司控股權且屬非創新類的中小證券公司及一些私自開展居間業務的證券營業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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