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金錢責任承擔形式來確定

2020-12-18 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還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酒店預訂款,訴訟請求並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於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情】  

原告:蔡輝。  

被告: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  

原告蔡輝訴稱,1.要求被告返還單號為1676545416的訂單下原告預付的酒店房間費用人民幣4343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於2016年1月15日在攜程旅行網網站上預訂了2016年2月2日至2月6日共4日的泰國普吉島巴東海灘中央智選假日酒店,訂單號為1676545416,訂單金額為人民幣4343元。1月15日14點後,因當時未收到確認簡訊和郵件,於是當日打電話要求取消該訂單,但被告以該訂單不可取消和修改為由拒絕。經過與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告知原告酒店的訂房訂單可以取消,但需收取全額房款作為罰金。後經過與酒店方直接聯繫,酒店告知預定是否可以取消和退款均取決於攜程。1月27日,原告在多次電話交流未果的情況下,向被告正式發出郵件,要求被告協助取消酒店預定訂單,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並要求被告返還原告酒店預付房間費用人民幣4343元。1月27日當天,被告工號為851580的趙姓員工電話回復原告,稱酒店的房間入住信息己取消,但不能返還原告的預付酒店房間費用4343元。1月28日,被告用電子郵件回復原告:「現供應商回覆:非不可控原因無法申請免費取消」。現原告在攜程訂單信息中查詢,該訂單一直存在。  

原告認為,「訂單不可取消和修改」的格式條款規定內容於法無據、於理不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2.被告在酒店已經取消入住信息、原告未實際入住酒店的情況下拒不返還原告預付酒店房款的做法於法無據。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2015年2月2日,原告方未實際入住酒店,並事前己經告知被告不會入住,且被告稱酒店己經取消入住信息,則原告與第三方酒店之間未達成酒店入住合同,被告的活動未促成合同訂立,因此不得要求支付報酬,被告方無權在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要求原告預付酒店房費,更無權將原告預付給酒店的費用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拒不返還原告房款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請法院查明事實,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上海攜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認為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為攜程旅行網平臺的經營者,住所為上海市長寧區福泉路99號。攜程網的辦公場所、經營地址亦在上海市長寧區福泉路99號和上海市長寧區金鐘路968號凌空SOHO,申請人具有明確的註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且申請人通過網絡方式提供預訂服務,申請人提供的網絡伺服器送貨地址、安裝單等證據均證明合同履行地為上海市長寧區。此外,在攜程用戶註冊會員時需要勾選確認的《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第18條加粗顯示:「因用戶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任何產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攜程旅行網首頁的服務說明中也對管轄有突出顯示,第16條規定:「因用戶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任何產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申請人認為合同履行地無論實際還是約定的均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認為和平法院無理由對此案件進行管轄,請和平法院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長寧區。此外,在攜程用戶註冊會員時需要勾選確認的《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第18條加粗顯示:「因用戶通過攜程旅行網預訂任何產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雖然原告表示不用點開《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即可完成註冊,但是如果原告不點擊同意《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是無法註冊的,點擊同意才可以註冊。原告選擇了同意,應該表示原告對該協議內容已經了解。該協議對管轄作出了明確約定,因此該案件應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管轄。至於原告提出其在2012年註冊會員時對管轄沒有約定,對此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被告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處理。  

宣判後,原告蔡輝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上訴人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負責管理運營攜程網,《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雖存在管轄條款,該條款亦予以加粗處理,但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因此,該協議管轄條款對本案消費者不產生管轄約束效力。本案系合同糾紛,應按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並未約定合同履行地點,上訴人現起訴請求返還酒店預訂款4343元,訴訟請求並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於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酒店預訂款,履行義務方為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訴人住所地位於上海市長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本案是因服務合同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異議案,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協議管轄條款是否產生管轄約束效力;二是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一、關於本案協議管轄條款是否產生管轄約束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根據該條規定,以約定為準是合同履行地確定的基本規則。實踐中,經營者通常採用格式合同含有格式管轄條款的方式對合同履行地進行約定。有些協議管轄條款的內容並不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或限制其責任,但排除了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排除了相對方選擇有連接點的其他法院管轄的權利,極大地方便了經營者訴訟而不利於消費者訴訟。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對格式條款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作出限定,該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怎樣才能稱為合理的方式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解釋(二)》第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據此,格式條款提供者合理提請注意標準具體化為:一是格式條款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應作出特別標識,並予以說明;二是提示和說明義務最遲應於締結合同時完成;三是承擔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存在格式管轄條款,該條款雖予以加粗處理,但不足以證明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已向蔡輝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該協議管轄條款對本案消費者不產生管轄約束效力。  

二、關於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據此規定,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要看原、被告雙方爭議標的是否為給付貨幣。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何為爭議標的。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爭議標的指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中被告應當履行的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爭議標的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徵性義務。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根據第二種意見判斷「爭議標的」,並據此確定履行地。履行地的確定一般遵循特徵履行地為主、結合實際履行地的判斷原則。對於特徵履行地規則,目前佔主導意見認為,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尤其是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中,必有一個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徵的義務。不同合同的類型彼此相異,主要原因就在於這個本質性義務的區別。一般認為,在雙務合同中非金錢給付義務是該類合同的區分標誌,只有這個特徵義務的履行地才是確定管轄應依據的履行地。比如,買賣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他人,交付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特徵義務,因此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判斷,一般應根據交付標的物義務的履行地確定。同理,服務合同的特徵義務就是提供相關服務。服務合同的爭議標的並不是給付貨幣,而是提供相關服務。需要指出的是,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用金錢的形式來承擔。不能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而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蔡輝請求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返還酒店預訂款4343元,蔡輝與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屬於服務合同蔡輝的訴訟請求並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所以該案的爭議標的不屬於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案號】一審:(2017)津0101民初1069號 二審:(2017)津01民轄終539號

【作者單位】成都理工大學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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