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8年王女士與張先生協議離婚,6歲的女兒和王女士生活,2009年4月王女士再婚。今年3月,張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留下兩套房產和30萬元存款。
王女士要求她與張先生的女兒分得部分遺產,可張先生的父母卻認為王女士已經帶著孩子改嫁,沒有權利分得張先生的遺產。協商無果,王女士來到司法所進行諮詢。
答:根據《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此外,《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有人認為,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就不能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也有人認為繼子女已繼承了其生父母的遺產就不能再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了。這種認識是沒有道理的,法律也不支持這種做法。婚姻法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生父母與生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係的,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相繼承遺產。但最高法院《關於貫徹落實〈繼承法〉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這是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或母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不因父母的離婚或再婚而消除,無論是與繼父生活或與繼母一起生活,與生父、生母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都存在。所以,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仍可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雖然王女士與張先生離婚並改嫁,但是6歲的女兒仍是雙方子女,應當享有繼承張先生遺產的權利。
相關法條: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