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有追求愛與自由的權利,但父母的選擇往往會影響孩子之後的人生。有時候,夫妻關係會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走到盡頭,但血脈親緣關係卻永遠不會消散。如果父母離婚了,跟隨母親改嫁,到新的家庭生活。那麼,還能作為親生父親的繼承人麼?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將通過下面一個案例為您分析有關規定!
2000年王某某與白某大結婚,並於當年產下一子白某亮。2005年夫妻王某某與母親白某大離異,白某亮隨母親生活。王某某改娶一女後生得一子,但該子成年後不久因故去世。後王某某的現任妻子去世,留下幾套房產和銀行存款。王某某除了白某亮外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但王某某妹妹、弟弟十分眼饞王某某財產,幾次要求將房子低價賣給他們,但王某某沒有答應。後王某某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白某亮在父親住院期間盡孝,但財產盡數掌握在被繼承人弟弟、妹妹手中,不肯留給白某亮繼承。白某亮將父親弟弟、妹妹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被告等人以白某亮未撫養王某某、是個不孝子,並在老家要求村民聯名籤名要求剝奪白某亮繼承權。
對於這個案件,北京嘉善律師的常亮律師認為白某亮是被繼承人世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首先,白某亮無《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白某亮沒有喪失繼承權;其次白某亮沒有聲稱放棄繼承權,再次,白某大並未留下任何遺囑,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法定繼承。而本案中被告是被繼承人旁系血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其繼承順序排在白某亮之後。故而應當判決白某亮繼承王某某名下房產、銀行存款及有關債權。本案中的白某亮雖然沒有直接掌管父親財產,但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最終獲得應有的財產。
父母親離異,孩子的繼承權不受影響!
現實生活中的很多時候,家庭的變故,對孩子來說都是無辜的,跟誰姓,跟誰生活,母親是否改嫁都不是孩子能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即父母離婚不影響親子關係,同樣的也不影響子女的法定繼承人身份。
一般來說,司法實踐中有四種可能使離異子女無法繼承離異父母的遺產:
一是離異子女在父母離世前去世。依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只能適用《繼承法》的代位繼承的規定,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配前死亡的,可使用轉繼承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哪種情況,繼承人本身是無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的。
二是因法定情形喪失繼承權。《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繼承人有以上的任一行為,都會喪失繼承權。
三是繼承人自願放棄遺產。《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四是被繼承人設定了合法的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後,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利在繼承法有了很好的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本條明確指出婚生子女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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