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何區別?供應商支付給採購人的違約金應怎樣處理?應上交財政部門還是可以作為單位收入?近日,有政府採購同行向《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諮詢。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對履約保證金進行了明確,即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但政府採購法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並未對合同違約金作出相關明確。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規範,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對此,北京明世繼元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恵明在接受《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履約保證金是根據採購文件的規定,在籤訂合同前預交,其作用是保證政府採購合同正常履行。而違約金,是在合同中明確的,如果執行中雙方出現了違約,則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補償,無須提前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履約保證金是對供應商的一種約束,而違約金則是對籤訂合同雙方的一種約束。約束對象上也有區別。」王惠明進一步介紹,對於因供應商違約支付給採購人的違約金,對於全額撥款單位,應上交財政;對於差額撥款單位,可以單位留用。
《政府採購信息》報記者發現,目前對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也無明確規定。王惠明告訴記者,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一般會在籤訂合同後轉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結束後,質量保證金將一次性退回。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和營商環境不斷優化,有的地區在政府採購中已減收或免收履約保證金。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