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證券法修訂草案下周審議 四年三讀幾經波折 年內通過可期

2020-12-25 東方財富網

原標題:重磅!證券法修訂草案下周審議,七大關鍵點將影響A股生態,四年三讀幾經波折,年內通過可期

  證券法修訂有了新動向。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審議多項法律修訂草案,其中,證券法修訂草案位列其中。

  這將影響到資本市場的生態,以及近1.6億A股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看點一:四年多三讀,證券法修訂幾經波折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法律草案包括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證券法修訂草案、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森林法修訂草案、社區矯正法草案、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長江保護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議案、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草案的議案、契稅法草案的議案等;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關於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市場人士推測本次會議大概率審議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

  證券法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訂關係到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大局,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時間的法治方向,參與修訂者謹慎修法,市場參與者屏氣關注。本輪證券法修訂時間周期較長,從2015年「一讀」算起,截至目前已歷經四年,2019年4月20日,證券法「三讀」之後,公布了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多位專業人士、市場人士發表了意見。

  證券法歷經多年修訂,根本原因在於修法一事牽扯範圍廣、涉及利益多、市場情況多變、各方觀點不一,要完成法律修訂,要達成共識,任務艱巨。

  尤其是2015年的股市異常波動暴露了資本市場諸多問題,僅靠小修小補已滿足不了市場的改革需求,大刀闊斧勢在必行。市場普遍希望,本輪修法不僅能處理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四者的關係,還能把握適應創新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平衡點,滿足對投資者保護的精細化要求。更重要的是,還得有一定的前瞻性,為日後的制度設計留足法律空間,這些都將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看點二:有望在註冊制授權到期前公布

  證券法修訂草案最早由十二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請審議。2015年4月、2017年4月和2019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分別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

  期間,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2015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為在證券法全面修改工作完成前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作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了兩年至2020年2月29日。

  若此次審議通過,修訂後的證券法有望趕在註冊制授權期限到期前落地。

  看點三:證券法怎麼改?

  2015年版的初審草案,主要在著力滿足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同時在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強投資者保護、推動證券行業創新發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對現行證券法進行了完善。

  之後,二審稿又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在六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證券交易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規制,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的要求,增加對程序化交易的規範,規範上市公司停牌、復牌行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明確違規收購的法律後果,延長收購股票轉讓的期限;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明確上市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是強化投資者保護,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五是增加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原則規定;

  六是強化證券監管。

  同時,考慮到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實際進展情況,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此暫作銜接性規定,強調「國務院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要求,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三審稿增加了科創板註冊制專節,並從證券的範圍、證券的公開發行、證券交易行為、投資者保護、證券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看點四:三審稿的七大關鍵點

  具體來看,三審稿有多項關鍵修改,包括了:

  一是科創板註冊制設專節,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註冊製作出規定。同時,將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專章規定作為「一般規定」,單列一節。

  二是為員工持股和小額發行開綠燈。三審稿修改明確「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有助於鼓勵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計劃,激發企業活力。同時,還還專門增加一條,就公開發行證券豁免核准、註冊的情形予以規定。可以豁免的兩種情形包括:通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網際網路平臺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數額和單一投資者認購的資金數額較小的;通過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數額較小,發行人符合規定條件的。

  三是存託憑證納入證券範圍。三審稿中,關於證券的範圍,在原有的「股票」「公司債券」之後,增加了「存託憑證」。

  四是取消暫停上市交易制度。關於退市制度,證券法三審稿刪除了「暫停」上市交易這一說法,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交易制度。

  五是明確禁止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股票。這一新增內容使得「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更加具體化。

  六是增加證券糾紛調解規定。投資者保護是證券法從初次審議稿到三次審議稿都十分關注的內容,三審稿中增加了關於證券糾紛調解的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三審稿還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七是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三審稿把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期限,由「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十個交易日」,修改為「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三審稿還增加了「證券市場禁入」的內容,規定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

  同時,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最高罰款金額從之前的3倍提升到5倍。信披違法的最高罰款至200萬。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責任編輯: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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