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父母離婚,患有孤獨症的孩子隨母親生活,那麼因治療孤獨症產生的康復訓練費,父親需不需要承擔呢?近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康復訓練費引發的撫養費糾紛,一起來看看法官是怎麼判的。
劉某是一名被確診患有孤獨症的兒童。2014年,父母離婚後,劉某隨母親王某生活。2016年,劉某被確診患有孤獨症,他和母親踏上了與疾病抗爭的漫漫徵途,先後在多家醫療機構及康復訓練機構康復訓練。
因康復訓練費用等各項成本的增加,劉某向金牛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劉某甲增加給付每月的撫養費,並承擔因治療孤獨症產生的醫療費、康復訓練費等費用的一半。
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劉某作為患孤獨症譜系障礙的兒童,其在生活中需要較一般孩子更多的關愛和照顧,日常開銷較普通孩子更大,考慮到劉某甲目前收入及其還有另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的實際情況,酌情增加了劉某甲每月支付劉某的撫養費。
同時,針對劉某因治療孤獨症產生的醫療費、康復訓練費等費用,雖然在王某與劉某甲的離婚判決中確定了劉某甲每月支付劉某一定的撫養費,但該撫養費僅涵蓋了日常的生活、教育開支和普通的急診、門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而劉某在父母離婚後被確診患有「兒童孤獨症譜系障礙」,該疾病不同於普通疾病,其治療方式主要是以康復訓練為主,藥物治療為輔,且在劉某目前的年齡段,對其進行正規、系統和合理的康復治療也屬必要,故對劉某因患該疾病確診及康復訓練產生的由正規醫院和正規康復訓練機構出具正規發票予以確認的合理費用,遂判決由劉某甲承擔50%。
之後,劉某甲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劉某甲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父母離婚後,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孤獨症的治療方式主要以康復訓練為主、藥物治療為輔,進行正規、系統和合理的康復治療是救治孤獨症兒童的必要手段,由此產生的康復訓練費應屬於醫療費範疇,患孤獨症子女可以向未直接撫養的一方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