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日報訊 (記者/成希 實習生/任俊錳 通訊員/交通宣)4月26日,廣州市交委通報稱,廣州市公安局與廣州市交委共同發布了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誌系統設計技術指引(修訂)》和《廣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計技術指引(修訂)》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縣鄉道村道公路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可只採用漢字表達,並且高速公路、一二級公路等道路將按照新國標選用不同種類反光膜。同時,交通信號燈的設置時,應考慮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種情況。比如,應根據路口形狀、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口信號燈的設置;應根據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狀況等條件,確定路段信號燈的設置;在道口處,應設置道口信號燈。
部分公路指路標誌可只採用漢字
廣州市交委相關負責人稱,著城市布局的拓展和城市建設的加快,廣州市城市交通設施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由高快速路、主幹道和次幹道組成的層次分明、功能明確立體化道路交通網絡得到了進一步完善,但作為道路工程重要的配套設施,道路交通指路標誌系統和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建設和更新顯得相對滯後。道路交通指路標誌系統和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設計技術指引的修訂,能夠更好地保障交通流按照既定的交通組織方案順暢運行,進一步規範和統一廣州市道路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提高道路服務水平,實現交通通暢的長遠目標。
《廣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標誌系統設計技術指引(修訂)》規定,一般城市主幹路、次幹路,國、省道公路(或部分縣、鄉道公路為一級、二級公路時)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應採用標準的中英文對照方式:漢字置於拼音字、英文字之上,拼音字、英文字均應採用單詞首字母大寫,其他字母小寫的形式。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縣鄉道村道公路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可只採用漢字表達。記者通過對比發現,與2009年制定的《技術指引》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訂後的指引明確部分公路指路標誌可只採用漢字。
據了解,新國標GB5768-200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並沒有對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作出明確規定,但從歷年來國內各城市指路標誌系統建設的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都採用了中英文對照方式,隨著城市逐漸向國際化邁進,指路標誌系統使用中英文對照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該指引明確規定一般城市主幹路、次幹路,一級、二級公路,國、省道公路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式應採用中英文對照方式,主要考慮上述路段指路標誌兼有人行指路的功能。而高速公路、封閉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級公路、鄉道村道公路指路標誌傳遞信息的表現形可只採用漢字表達,主要考慮我國具有資格的駕駛員應具備中文識別能力,在封閉式道路及低等級道路為了提高版面的利用率,減少信息傳遞的幹擾,做出上述規定。
據介紹,通過調查現狀發現,目前採用的中英文對照形式中, 拼音字、英文字有的採用大寫、有的採用小寫,也存在部分不統一的現象, 該指引也根據《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號)對拼音字、英文字的大小寫作了明確規定,統一採用單詞首字母大寫,其他字母小寫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