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構成的例外:刑事違法阻卻事由——被害人承諾

2020-12-25 王貝貝法律觀察

滿足一定條件的被害人承諾,可以構成犯罪要件的違法阻卻事由。但並不是只要取得被害人同意就一定不構成犯罪。

一般的被害人承諾

被害人請求或者許可行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棄了該法益,那麼,法律就沒有必要予以保護,也就不存在法益侵害了。一般說來,只有在以違反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諾才可能阻卻違法。

被害人承諾的成立要件:

承諾權限。

被害人對承諾的法益具有處分的權限。對於國家、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因此承諾的權限範圍限定在自己的法益。一般認為,財產、名譽、自由可以承諾放棄,身體權在輕傷範圍內可以放棄,生命權不可以承諾放棄。

承諾結果。

被害人承諾必須包含實害結果。如果被害人只承諾接受危險,未承諾接受實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仍有法益侵害性。

承諾意思。

被害人的承諾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基於被騙、被迫作出的承諾及戲言性承諾均無效。

注意:承諾事項不存在認識錯誤,僅僅是對承諾事項背後的動機有認識錯誤,不影響承諾效力。

例如,導演小明騙演員小紅說:」陪我睡覺就讓你演女一號「,小紅答應。後小明並沒有兌現,但是小明不構成強姦罪。

承諾時間。承諾必須是事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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