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開始嚴查校外教培機構,也有很多同仁對此疑惑,我是否需要辦學許可證,自已本身機構面積等不夠條件申請辦理,是否可以經營。今天燈叔為大家分享上海最新重大利好,藝術類、體育類、早教類培訓機構將不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直接法人登記是大勢所趨。如果執行,希望全國推廣。
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與此同時,市教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市教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上海市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和語言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通知》也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通知》還對培訓內容及時間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自貿區政策在全市落地
明確培訓機構分類設立方式
一、本次公開徵求意見的《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擬將民辦培訓機構分為許可類、一般類等。其中:
(一)許可類:指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政治、歷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學科培訓的機構,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言培訓的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含職業資格培訓)的機構。
設立許可類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相應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且提交相關申辦材料。其中,面向中小學生實施文化學科培訓的機構、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言培訓的機構、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教育部門;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的許可機關為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經批准設立的許可類民辦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根據機構屬性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法人登記。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
(二)一般類:指實施文化藝術輔導、體育指導、科技指導、語言能力輔導(除中小學生語言培訓外)、非學歷文化知識輔導(除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培訓外)、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的機構。
設立一般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至相應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法人登記。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予以登記,核發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證件,與相應行業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共享登記信息;對不符合法人登記條件的,不予法人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
大民堂小編認為:上海擬明確一般類培訓機構不需取得辦學許可,是與國家文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市場主體經營範圍登記規範化工作的通知》(市監注[2019]66號)的精神一致的。該文件明確,面向中小學生實施學科類、語言類培訓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是前置事項,需取得辦學許可。在此基礎上,上海在全市範圍內落實自貿區政策,更有利於塑造營商環境,釋放經濟活力。
根據不同類型機構的特點
明確培訓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根據《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徵求意見稿),全部許可類、一般類培訓機構都適用《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
在此基礎上,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政治、歷史、地理、生物等文化學科培訓的機構以及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語言培訓的機構,還應當符合《上海市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及語言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機構,還應當符合《上海市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設置標準》;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除外商投資營利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外),還應當符合《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小編目前還沒有搜索到該文件的徵求意見稿)。
《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徵求意見稿)還明確,市級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在本指引基礎上,結合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服務條件指導意見。此處的相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包括教育、人社、文化旅遊、體育、科技、衛生健康部門。
大民堂小編認為:從內容上看,《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基本服務條件指引》(徵求意見稿)與現行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的一般登記條件是基本一致的,既符合「準入即準營」精神,又根據培訓機構的特點對相關籌辦事宜給予了指導。而對於需要取得辦學許可的培訓機構,《上海市中小學生文化學科及語言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徵求意見稿)《上海市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設置標準》(徵求意見稿)分別明確了相應的設置標準,更加符合不同類型機構的實際情況。今後,體育、科技、文化旅遊等部門也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對體育、科技、文化藝術等培訓機構制定服務條件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