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11日消息(記者劉一荻)近日,由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的一起侵害名譽權糾紛「火了」。
李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多條涉及誹謗、侮辱等言論攻擊張某,甚至貼出張某的照片加以辱罵污衊。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發布這一不良言論時未屏蔽任何人,覆蓋好友達到了700餘人,影響惡劣。
張某發現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遂於今年1 月13日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布的侵犯名譽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最終,法院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布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布道歉消息。「朋友圈道歉」這一與時俱進的做法也贏得了網友點讚。
針對這一判罰結果,北京市高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洪濤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承擔侵權責任的八種方式,其中包含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除此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辱罵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法院判罰合情合理。
近期,越來越多的類似案件在社會上引發輿論,「網絡是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發表言論必須要承擔責任」等話題引發熱議。在「朋友圈辱罵他人遭起訴」事件的評論留言中,大部分網友對這一結果表示支持。鄭洪濤認為,這一案件或成為網絡言論發表的風向標,對肆意損害他人名譽的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和威懾力,對受到損害的人來講也是一種鼓勵。
雖然涉及名譽權起訴的案件時有發生,但在司法實務中,此類案件數量卻並不多:訴訟的成本較高、時間較長,會讓不少人「望而卻步」。更多的人可能選擇非法律途徑來解決,如對罵回罵、私下解決等。鄭洪濤坦言,對罵回罵不過是發洩私憤,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我認為案件中原告當事人的做法特別好,我們合法的權利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來進行維護。」
朋友圈作為網絡平臺,是公眾言論表達的載體,在網絡社交過程中表達話語的同時,應當遵守法律規定,恪盡道德操守。言論自由不代表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需要全社會的齊心努力。鄭洪濤表示,除了要呼籲受害者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網絡平臺也要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暢通投訴渠道,並在第一時間給予制止和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