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即時通訊軟體的普及,微信群聊日益成為大家生活、工作的重要部分。正如個人權利有邊界,網絡活動亦應受到法律約束,在微信群中肆意侮辱、謾罵他人可能構成侵權。
案例一
2020年7月30日9時許,敖漢旗公安局敖吉派出所接到群眾齊某(化名)報警稱:在牛古吐鎮某村微信群內,一個名叫「人生**」的微信號在群內發布消息,說齊某家的商店裡出售的都是假貨,食品能吃壞人,大家不要去他家買東西等消息,對齊某家商店造成惡劣影響,要求公安機關查處。
經查:人生**微信號使用者為劉某(化名),為同村另一家商店的老闆,因村民都去齊某家的商店購買商品,心生怨氣,在群內發布不實消息,對齊某進行誹謗。劉某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主動在發布消息的微信群內向齊某道歉。同時,敖吉派出所對劉某處以行政罰款伍佰元處罰,現已執行。
案例二
2020年7月31日10時許,長勝鎮某村村民楊某(化名)來長勝派出所口頭報警稱:同村的王某(化名)在微信群裡侮辱他,要求公安機關查處。
經查:長勝鎮某村村民王某與楊某多年因某塊耕地存在確權糾紛,今年王某搶種該塊耕地,引發楊某不滿,楊某因此將王某起訴,王某得知後便在微信群內發送信息對楊某進行辱罵。
經民警依法訊問、王某本人陳述申辯及微信截圖證實,王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王某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現已執行。
案例三
2020年8月4日8時許,貝子府派出所接到貝子府鎮某村蘇某(化名)來所報警:同村朱某(化名)在微信群裡發信息,涉及侮辱蘇某和他人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等內容,對蘇某的名譽在相當範圍內造成了負面影響,要求公安機關查處。
經查:朱某發現其丈夫與同村蘇某往來微信信息曖昧,其丈夫發的朋友圈蘇某都會第一時間評論,且評論內容很曖昧,朱某一氣之下,在同村信息交流群內,發送信息三十七條,對蘇某進行辱罵。朱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敖漢旗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給予朱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現已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警方提示
微信群聊並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應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隨意發表不當言論,不僅是法治社會公民自覺遵守的道德規範,更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們,在網絡上被侮辱誹謗無需忍氣吞聲,受害人應及時進行取證,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既可以及時報警處理,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權之訴,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敖漢公安微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