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09:46:26 來源:上遊新聞·重慶晨報
最新的醫保繳費有啥規定?發票丟失了怎麼辦?11月29日,重慶市稅務局根據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的諮詢電話,梳理出近期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並進行了權威解答。
關鍵詞:城鄉居民社保
問:普通居民繳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有哪些繳費方式?
答:註冊了電子稅務局的繳費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微信、支付寶三種渠道或渝快辦APP線上自助辦理參保檔次選擇及繳費業務,不願註冊電子稅務局的普通繳費人可由其他註冊了電子稅務局的人代繳。不註冊電子稅務局也無人代繳的繳費人在街鎮社保所現場辦理該業務。
問: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同一時期重複繳費了可以申請退還嗎?
答:對參保人員在同一時期參加了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其重複的繳費不予退還。
問: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對象有哪些?
答: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對象分「中青年參保人員」、「老年參保人員」和「超齡人員」三類。
(一)中青年參保人員:具有我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二)老年參保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之月起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
(三)超齡人員:具有我市戶籍、在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後年滿60周歲、未參加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但是,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同一時段不能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問: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參保繳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對繳費時限要求高,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參保繳費的,存在待遇等待期,不能在完清社保費後及時享受醫保待遇。
(一)一般城鄉居民規定參保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時繳費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至12月。
(二)在渝高校大學生規定參保繳費時間為每年暑期開學之日起的60日內,按時繳費待遇享受期為當年9月至次年8月學年度。
(三)新生兒規定參保繳費時間為出生之日起90日內,按時繳費待遇享受期為出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
問: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同一年度重複繳納,可以申請退費嗎?
答: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繳費,將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關鍵詞:增值稅
問: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文件規定:「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件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問: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關鍵詞:非稅問題
問: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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