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開庭庭總有當事人會問:法官啥時候下判決,案件多久才能有結果。面對當事人急切而渴望的眼神,我心裡特別想說別急明天判決就出來了或者最遲不超過一個星期。可是話在嘴邊卻每每收回。不是說這個法官懈怠,也不是說法官推脫,只是法官在一個結果沒出來之前實在不敢也不能向當事人打包票。最後我們也只能向當事人回覆說我們將依法儘快作出裁判。
不過作為當事人一方聽見這個回復時自然是不過癮的。今天小編就和大家解讀法官這句「依法儘快作出裁判」所傳達出的重要信息。
所謂依法講的是法定的審限,小額程序審限1個月,經批准最長不超過3個月;簡易程序審限3個月,當事人雙方申請和解的可延長1個半月;普通程序案件審限6個月。當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鑑定、公告、中止等法定扣除審限的事由。出現這些法定扣審事項,法院一般都會通知案件當事人。訴訟案件必須在法定審限內結案,所以你看看你的案件立案時間,根據你案件開庭時適用的程序你就大概能估算出案件出裁判結果的時間了。
所謂儘快這個是高效司法的要求。法院每年年底的績效考核是法官頭上的緊箍咒,隨著員額制改革的推進,現在法院都是以一個員額團隊為戰鬥單位,各個團隊之間都是相互比賽,暗自較勁。周通報、月通報、季度通報、年度通報,法院的管理考評也是越來越精細化。所以說你就不要擔心法官故意拖延不給你寫判決書,只要法官覺得今天能出的判決書,就算加班他也不會推到明天給你出。而且法官心裡也明白判決書剛開完庭寫起來要比事後隔了很多天再來寫更容易,很多案件細節都能記在心裡。當然有些案件開完庭之後需要去進一步調查,或者需要合議庭提交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委會討論就只能另當別論了。但是即使出現這些情況也需要在法定審限內結案。
當然除了上述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庭宣判了。一般在宣判後的3天左右的時間就會通知當事人來法院領取書面的裁判文書了。不過當庭宣判一般在法院適用的不多,大部分案件都是擇日宣判的。作為當事人如果遇到審限將至還沒收到裁判文書的情況,你就需要跟承辦法官及時溝通,看看案件的具體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