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高房價的社會背景下
成年子女需要購置房屋但經濟能力有限
父母給予資助的情形較常見
但此舉源於父母關愛子女之心
而非父母應盡之義務
亦非法律所倡導
近日
廈門一對父女
因購房時父親出的6萬元款項性質發生爭議
還因此鬧上了法庭
案情回顧
李某桂與李某系父女關係。2007年,李某桂將老家宅基地和蝦池轉讓後獲得一筆現金款項,後李某桂攜現金到廈門投奔子女,並告知其子、女李某元、李某,若需用錢可先拿去用。
2008年,女兒李某將6萬元用於支付其第一套房的購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購房訂金。
之後,李某桂、李某就6萬元款項的性質產生爭議,李某桂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女兒李某訴至海滄法院,請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李某桂:6萬元並非是贈與,若是贈與,會平分給姐弟倆!
李某:我和父親之間並非借貸關係,6萬元應視為父親的贈與!
法院認為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
李某無充分證據證明其父親李某桂給予其幫助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贈與而非借貸的情況下,應認定李某桂與李某之間成立借貸關係,女兒李某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
法院判決
被告李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桂借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在當前房價高企的背景下,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雖然十分普遍,但子女不能抱著父母給其出資購房就是贈與的態度心安理得「啃老」。在父母出資時未明確表示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至於事後父母是否主張子女償還,應屬於父母自主行使債權的範疇,與債權是否客觀成立無關。子女應當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幫助,在父母要求歸還時予以返還,避免訟爭。
從公序良俗和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某系具有一定經濟基礎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某桂在已將李某養育成人後還為其出資購房,相反李某桂還需要李某的贍養。何況,在李某名下已有產權房的情況下購置換房,李某桂更無出資的必要性。
從社會常識的角度看,家庭成員間的借款往往不會出具借條,或明確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經濟困難時,父母通常也會主動延長還款期限,故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證明是贈與的,父母有相關的出資憑證,借貸關係即成立。
來源: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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