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規範銀保業務:保險宣傳單上不能出現銀行名字

2021-01-10 人民網

銀保監會規範銀保業務 相關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宣傳單上不能出現銀行名字

10月1日以後,大家在銀行裡看到的保險宣傳資料將不得出現銀行的名字和LOGO,也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8月27日,銀保監會官方網站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諸多細節進行了相應規範。《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不小於三號字體標明規定的風險提示

《辦法》對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提出了詳細的規範性要求。《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使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或經其授權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印製的保險產品宣傳材料,不得設計、印刷、編寫或者變更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

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同時,保險單冊樣式應當合理設計,封套及內頁裝訂後為A4大小,封面用不小於72號字體標明「保險合同」字樣,用不小於二號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用不小於三號字體標明規定的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保險條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投保人收入低、年齡大將不能現場出單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投保人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當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當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這兩種情況一是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繳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核保時應當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籤名等情況進行覆核,發現產品不適合、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產品 投保人須籤名

根據《辦法》,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在取得投保人籤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1.躉繳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繳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繳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費繳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4.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當表明投保時了解保險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不得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混售

針對銀保銷售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亂象,《辦法》明確規定,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八種行為:一是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二是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三是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四是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五是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六是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七是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八是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此外,根據《辦法》,銀行對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佣金進行獨立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佣金。

文/本報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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