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 進一步遏制「存單變保單...

2020-12-23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申佳平)記者今日從銀保監會官網獲悉,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範健康發展,銀保監會辦公廳日前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首次對商業銀行代銷的產品類型進行明確要求,要求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即代銷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保險代理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在業務準入方面,《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註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當由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在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為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1家商業銀行進行執業登記。

《辦法》提到,商業銀行選擇合作保險公司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保險公司選擇合作商業銀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資本充足率風險管控能力、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性等。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1年。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合作關係和客戶服務的穩定性。合作期間內,其中一方出現對合作關係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後續服務。

《辦法》強調,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和電話銷售保險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並符合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除以上業務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

針對銀保領域長期被投訴詬病的「存單變保單」行為,《辦法》指出,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辦法》還提到,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複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辦法》指出,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相關焦點

  • 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年8月23日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
    第七條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國務院授權,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履行監管職責。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 銀保監會排查2021年保單給付與退保風險 三類網點被重點關注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做好2021年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排查和客戶服務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關注銀郵渠道三類網點的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排查,一是前期可能存在「信貸捆綁」銷售的網點,二是可能存在「存單變保單」、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的網點,三是已經終止代理合作關係的網點。
  • 銀保監會排查2019年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 銀郵代理、經代及個險渠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日前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於11月向各銀保監局籌備組、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做好2019年滿期給付與退保風險排查和客戶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中短存續期業務、保單收益可能低於客戶預期的產品、期交產品以及前期可能存在銷售誤導問題的產品等,以及銀郵代理渠道、經代渠道和個險渠道等重點渠道作出風險排查部署。
  • 銀保監會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一)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地方法人銀行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主要服務於在實體經營網點開戶的客戶,原則上不得在未開設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業務。
  • 銀保監會: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要求 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採用紙質保單的,保險公司或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應以適當方式將保單送達客戶。採用電子保單的,保險公司或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應向客戶說明,並向客戶提供可查詢、下載電子保單的自營網絡平臺或行業統一查驗平臺的訪問方式。第二十三條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為:(一)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
  • 銀保監會規範銀保業務:保險宣傳單上不能出現銀行名字
    銀保監會規範銀保業務 相關管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險宣傳單上不能出現銀行名字10月1日以後,大家在銀行裡看到的保險宣傳資料將不得出現銀行的名字和LOGO,也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 銀保監會: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 改善消費體驗_銀行業內...
    (八)保險公司開展網際網路保險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償付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等相關規定。  (九)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是全國性機構,經營區域不限於總公司營業執照登記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符合銀保監會關於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的相關規定。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 銀保監會3天開33張罰單 華康保險代理公司被罰19.3萬
    據《國際金融報》記者統計,除了上述這張罰單外,3個工作日內,銀保監會官網還先後公開披露了北京、湖南、湖北、新疆、深圳等地銀保監局罰單共32份,涉及金額約225萬元,保險中介機構成此次監管的重點。在上述33張罰單中,過半數是關於保險中介機構的。
  • 銀保監會將研究4S店等非銀類保險兼業代理的監管政策
    原標題:銀保監會將研究4S店等非銀類保險兼業代理的監管政策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政策,已成為中國銀保監會下一階段研究制定的工作任務之一。南都記者今日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據披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針對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當中,《規定》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出爐,明令禁止「小帳」,多項...
    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交叉地帶進行監管規範,《管理辦法》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全面、全流程的監管。《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
  • 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修訂頒布《辦法》。
  •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摘要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 銀保監會: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中新網12月14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14日發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 根治保險中介市場亂象 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新華社上海11月24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韓宋輝)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稱《規定》)。
  • 銀行能否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中國銀保監會回應
    為規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實施《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修訂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 銀保監會:將持續遏制房地產泡沫化、金融化(發布會實錄)
    因為個人養老金負債周期非常長,它要穿越多個經濟周期,要經受長壽風險、利率風險等一系列考驗,所以商業保險機構的能力建設這是當前銀保監會重點要抓的主要工作,包括投資能力、精算定價能力、專業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能力建設。
  • 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原標題: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本報記者 薛瑾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
  • 銀保監會:非保險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昨天,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3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來啦!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網際網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網際網路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