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出爐,明令禁止「小帳」,多項...

2020-12-23 界面新聞

記者 | 郝昕瑤1

8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向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及各保險公司下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這是銀保監會成立以來首次針對銀保業務交叉地帶進行監管規範,《管理辦法》從業務準入、經營規劃、業務退出、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商業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進行全面、全流程的監管。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業務準入、經營規則、業務退出、監督管理、附則六大章,共計70條。相較3月份的徵求意見稿,《管理辦法》刪去了「商業銀行可在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一年期以下保險產品」和對銀行代理保險進行ABCD評級的「評價指標」章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辦法》設立了「業務退出」章節,對監管註銷銀行代理保險許可證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此外,有多項內容涉及消費者保護,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而不得誇大等條例。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首先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在業務準入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中國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註冊所在地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當由法人機構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在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為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商業銀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1家商業銀行進行執業登記。

商業銀行選擇合作保險公司時,應當充分考慮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業務和財務管理信息系統、近兩年違法違規情況等。保險公司選擇合作商業銀行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資本充足率風險管控能力、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性等。

此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1年。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保持合作關係和客戶服務的穩定性。合作期間內,其中一方出現對合作關係有實質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對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後續服務。

在銷售層面,《管理辦法》強調,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籤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籤訂的委託代理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主要條款:代理保險產品種類,佣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單證及宣傳材料管理,客戶帳戶及身份信息核對,反洗錢,客戶信息保密,雙方權利責任劃分,爭議的解決,危機應對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合作期限,協議生效、變更和終止,違約責任等。

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觀察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並將保險代理業務中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界定明確告知客戶。

各類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準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報、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和宣傳材料有明顯區別,不得使用帶有商業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商業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

《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構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較高、產品設計相對複雜以及需要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銷售專區,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從業人員的控制,將合適的保險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誇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

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人員收取、索要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其他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此外,《管理辦法》在經營規則中明確,商業銀行對取得的佣金應當如實全額入帳,加強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佣金,嚴禁帳外核算和經營,並規定保險公司及其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商業銀行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支付協議規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辦法》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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