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帳款支付源頭治理;二是規範支付行為,防範帳款拖欠;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條例規定,不得以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遲延支付,並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條例還設定了違約拖欠投訴處理、失信懲戒、處分追責等條款。
條例要求,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本條例將自2020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消息一出,叫好一片:
取消承兌業務呼聲高漲:
不得強制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文件重點內容: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帳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大企業長期拖欠貸款問題突出,讓中小企業討帳不再難!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項,可以說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幾個月前,還有民企老闆在網上吶喊:中小企業的危機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業長期嚴重拖欠貨款。
一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業憑藉其「市場地位」優勢,以各種理由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這就導致了中小企業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業的訂單,卻又因沒有話語權而無法及時收到帳款。而一旦拖欠款項,輕則令企業資金周轉不暢,重則會危及中小企業和普通打工者的生存。
本次條例在罰則上進一步明確,可見國家這次對欠款問題是「動真格」了。
最後替大家說一句:2、3月疫情,4、5月你說剛復工,6、7月你說資金周轉不過來,現在8月了,該清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