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方發布關於[2018]-46號宗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公告
具體如下:
[2018]-46號宗地位於潁州區雙清路南側,面積5859平方米(合8.79畝),土地用途為地下社會停車場用地。
根據阜陽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及市政府第75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我局已與阜陽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籤訂《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
小編查找了一下位於潁州區雙清路南側[2018]-46號地塊當時公告的信息,具體如下:
表格呈現的信息是與解除公告信息相比
地塊編號一樣:[2018]-46號
土地用途一樣:地下社會停車場用地
地塊位置一樣:潁州區三清路南側
競得人一樣:阜陽投資發函集團有限公司
唯獨佔地面積相差兩倍居多
8.79畝=21.8畝?
對此,小編找到了佔地8.79畝且同樣用於地下社會停車場用地以及競買人相同的地塊信息如下:
表格呈現的信息是與解除公告信息相比
地塊編號不同:[2018]-46號與[2018]-47號
土地位置不同:潁州區三清路南側與潁泉區臨泉路北側
佔地面積不同:8.79畝與21.8畝
土地用途與競買人是相同的!
是不是有點傻傻分不清楚?
到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是城南46號地或者潁泉47號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