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8〕9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加強我省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填埋等環境違法行為,切實防範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加強我省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突出「源頭控制、安全處置、過程監管、防範風險」四個環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大力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二)主要目標。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處置能力和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較為完善的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違法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水平和環境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全省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達到85%以上。
二、推進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三)著力調整產業結構。
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升工業綠色發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三類中間體項目,減少低價值、難處理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嚴格淘汰落後產能,依法關閉規模小、汙染重、危險廢物治理難度大的企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措施均需各市、縣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對年產危險廢物量500噸以上且當年均未落實處置去向,以及累計貯存2000噸以上的化工企業,督促企業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四)嚴格涉危項目準入。
嚴格控制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建設,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
嚴格規範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判定廢物危險特性或提出鑑別方案建議。對無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且設區市無法統籌解決的地區,以及對飛灰、工業汙泥、廢鹽等危險廢物庫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規範處置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五)引導企業源頭減量。
推進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勵有關單位開展危險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技術研發和應用。(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年產生量100噸以上的產廢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提出並實施減少危險廢物的使用、產生和資源化利用方案。(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開展危險廢物「減存量、控風險」專項行動。推進危險廢物「點對點」應用等改革試點,鼓勵企業將有利用價值的危險廢物降級梯度使用。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三、提升末端安全處置能力
(六)加快建設集中處置設施。
認真實施《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方案》,推動各地加快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保障全省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
各設區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本地重大環保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布局,加快建成滿足本行政區域實際處置需求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填埋設施和突出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
採取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於5000噸的縣(市、區)和工業園區(高新區、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等),應配套建設集中焚燒設施;設區市範圍內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並統籌使用。未按期建成投運的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區,由設區市統籌解決,否則對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實施區域限批。(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七)推進工業窯爐協同處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加大財政資金扶持,開展技術攻關和試點示範推廣,按規定落實稅收、金融等鼓勵政策,研究建立協同處置價格政策,消除市場和制度瓶頸,鼓勵依託水泥窯企業、鋼鐵企業的現有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和依託火電廠協同處置工業汙泥等。南京、無錫、徐州、常州、鎮江等具備水泥窯協同處置條件的地區必須建設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八)改擴建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各設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產生、處置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科學預測醫療廢物增長量,合理規劃和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對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行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能力擴容改造,對建成投運時間較早、工藝技術水平達不到標準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實施提標改造。(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
(九)提升設施規模和管理水平。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標準規範,新(改、擴)建焚燒設施總設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萬噸/年,鼓勵處置技術多元化發展,優先採用對廢物種類適應性強的迴轉窯焚燒爐或其他技術更成熟、自動化水平高、運行更穩定的焚燒設施。加強技術培訓交流,支持引進專業化運營管理團隊,提升設施利用處置水平。(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鼓勵採用國資參與、投資多元、市場化運作的建設和經營模式,引進國內外處置技術先進、運營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建設一批標準高、規模大、水準一流的處置設施,開展兼併重組,有效整合現有資源。(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
(十)推動處置市場良性競爭。
充分發揮市場在處置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實時公開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的許可種類、規模和剩餘能力等,產廢單位自主選擇利用處置單位,建立競爭市場,消除價格壟斷,通過競爭降低處置成本。嚴禁人為設置行政壁壘,保障跨區域合法轉移和公平競爭。加強處置能力省級統籌協調,鼓勵各地建立處置能力資源互助共享和應急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四、強化危險廢物過程監管
(十一)完善收集體系。
加強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規範貯存,推進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工作,鼓勵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絡和貯存設施。(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探索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引導生產或經營企業利用銷售網絡和渠道回收其產品使用產生的危險廢物。(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生態環境廳)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實驗室廢物、有害垃圾等社會源危險廢物的收集貯運試點。(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
加強醫療廢物源頭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嚴格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分類管理、專用包裝、集中貯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會非法加工利用。(責任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十二)加強轉運監管。
加強對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管理,將危險廢物運輸車輛、船舶納入日常檢查內容,嚴控非法轉運,加大對道路、水路,特別是跨境路口、收費站點、道路卡口、船閘碼頭的巡查力度。(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
加強沿江沿河沿湖重點區域的固體廢物非法貯存、傾倒和填埋點排查和監管。(責任單位:省水利廳)
加強危險廢物跨省移入審查,嚴禁從省外移入表面處理廢物、含銅汙泥、廢無機酸、廢乳化液、省內不產生的等利用價值低、危害性大、環境風險大、次生固廢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和需要進行貯存、處置(焚燒、填埋和物化處置)的危險廢物,從嚴控制危險廢物移入我省進行綜合利用。(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三)強化規範化管理。
落實企業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經營許可、管理計劃、轉移聯單、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責任制,對危險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全過程負責,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加強培訓指導,宣傳貫徹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要求。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將考核結果與企業環保信用掛鈎,強化聯合懲戒。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信用辦)
(十四)推動信息化監管。
健全完善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轉移聯單和轉移軌跡、經營單位經營記錄和在線工況監控、許可證和跨省轉移網上審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強數據分析應用,強化對管理決策的支撐。(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嚴格執行電子運單和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擴大運輸電子運單和轉移電子聯單對接試點,實現轉移運輸軌跡實時在線監控,強化危險廢物轉移過程聯動監管。(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
五、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
(十五)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
將危險廢物監管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體系。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填埋危險廢物,以及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環境違法行為;涉嫌環境汙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依法追究企業法人責任。加強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危險廢物認定、環境損害評估等司法銜接,保障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及時立案、依法查處。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鼓勵將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利用、處置等列為有獎舉報內容,加強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檢察院、省法院)
(十六)開展歷史遺留問題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整治工業園區、工礦企業、廢棄河道、廠房、坑塘、宕口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傾倒、填埋危險廢物等歷史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廢物的清理、運輸、處置應確保安全、不發生二次汙染。積極探索制度創新,鼓勵企業自查自糾,對自查自糾及時有效的企業,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檢察院、省法院)
(十七)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加強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海事等多部門聯動和區域間協作,建立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形成監管合力。在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非法處置、汙染事件調查、取締非法窩點、排查安全生產隱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提高聯合應對突發性危險廢物環境汙染事故的快速處置能力。(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廳、江蘇海事局)
六、嚴格監督考核
(十八)加強信息公開。
嚴格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公布本轄區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名單、危險廢物行政審批結果及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考核結果。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單位應依法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危險廢物的產生類別、數量和利用、處置等情況。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企業須在廠區門口明顯位置設置顯示屏,實時公布爐溫、二燃室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汙染物排放因子和濃度等。(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十九)引導公眾參與。
加強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危險廢物的認識,增強法制觀念和汙染防治意識。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營造社會監督的良好環境。搭建政府、企業、公眾多方交流合作平臺,鼓勵各地推進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鄰避」問題防範與化解。2020年,有條件的地區選擇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向社會開放,接受公眾參觀。(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省廣電局、省科協)
(二十)強化督查問責。
本意見的實施情況納入省「263」專項行動考核及省級環保督察重點內容,考核結果和督察情況作為各級、各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參考內容,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對實績考核突出的,進行表揚;對工作滯後、履職不力、逾期未完成規定任務的,尤其是對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嚴重不足、規劃項目建設嚴重滯後、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填埋等違法違規事件且性質惡劣的地區,採取通報批評、區域限批、媒體曝光、專項督查等措施,督促問題整治,並約談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視情責成作出深刻檢查或依法依規嚴格問責。(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263」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省監委)
七、落實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把解決危險廢物突出環境問題放在重要位置,履職盡責,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細化各項任務到地區、到年度,建立健全調度、檢查、督辦、通報制度,層層抓落實,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等)
(二十二)強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將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布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建立項目立項、環評、安評、能評、消防等審批綠色通道,重點保障項目建設用地,科學論證設施選址,強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規定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參加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保障處置設施建設和穩定運營。建立健全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制度,利用價格槓桿推動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規範化處置。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企業關停後應開展汙染場地風險評估及修復工作,探索建立危險廢物填埋場封場後維護管理費用預提制度。加強危險廢物管理機構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和水平。(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江蘇銀保監局籌備組等)
(二十三)強化科技支撐。
鼓勵企業加大危險廢物汙染防治科技研發投入。加強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汙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礎技術和應用研究,研究制定相關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技術規範,積極引導高校、處置企業對廢鹽、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開展技術攻關。鼓勵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開發、試點和示範推廣。(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
附件: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方案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方案
長期以來,我省工業經濟總量大,產業結構偏重,危險廢物產生量一直處於高位並保持持續增長勢頭,部分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不到位、運行不規範,現有處置能力難以滿足實際處置需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構建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部署,以安全處置危險廢物、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為出發點,堅持問題導向,督促各級政府切實履行統籌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職責,全面提升危險廢物安全處置能力,為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與無害化」目標和推動全省生態環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解決急需、兼顧長遠。
基於全省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能力缺口現狀,加快推進一批危險廢物焚燒、填埋集中處置和突出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緩解當前重點地區危險廢物處置壓力。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實施一批集中處置設施項目,滿足全省危險廢物汙染防治長遠發展需要。
(二)因地制宜,科學布局。
充分發揮地方政府主導作用,以設區市為單位,統籌考慮區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現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構建滿足本區域產業發展需要的處置設施體系,為危險廢物處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三)技術先進,淘汰落後。
新建設施須採用安全、可靠的先進工藝,並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積極借鑑國外先進技術和專業化管理經驗。適時淘汰一批技術和設備落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處置能力。
(四)完善機制,打破壁壘。
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在設施建設運行過程中,鼓勵國資主導、多元投入、市場化運營,加大資金、土地資源等要素保障,確保設施落地和穩定規範運行。建立全省處置設施資源統籌協調機制,引導區域互助共享,提高處置設施利用效率。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全省各設區市和重點地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生種類、數量基本匹配,處置設施布局趨於合理,處置能力不足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各類醫療廢物全部納入集中處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其中,工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較2017年新增85萬噸,年總處置能力達到180萬噸以上。
四、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和加快建設集中處置設施。
各設區市全面調查評估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生量匹配情況,掌握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缺口的區域、種類和數量,按照「自我消納為主、區域協同為輔」的思路,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將集中處置設施納入本區域重大環保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布局、統籌建設,並保障正常運行。
各設區市應建成滿足實際處置需求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和填埋場。採取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於5000噸的縣(市、區)和工業園區(高新區、化工園區、工業集中區等),應配套建設集中焚燒設施,實現就近安全處置;設區市範圍內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並統籌使用。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未按期建成投運的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區,由設區市統籌解決,否則一律禁止建設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項目。
鼓勵合理規劃建設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建設,實現醫療廢物統一收集、統一處置。對滿負荷或超負荷運行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擴容改造,對建成投運時間較早、工藝技術水平達不到標準規範要求的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實施提標改造。
(二)著力加強突出類別廢物安全處置。
以飛灰、工業汙泥、廢鹽等庫存量大、處置難的危險廢物為重點,抓緊配套建設利用處置能力。加大廢鹽利用技術研發,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質,提高綜合利用價值。加大工業汙泥減量技術示範推廣,加快推進專業化、規範化利用處置能力建設。鼓勵開展飛灰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加快飛灰填埋場建設。著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減少廢鹽、工業汙泥等低價值、難處理廢物產生量,對產生量大、無法落實處置去向的企業依法實施限產、停產、關停。
(三)大力推進現有工業窯爐協同處置。
各地要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大力推進協同處置。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嚴格加強環境監管,消除社會對協同處置過程環境安全的擔憂。加大財政資金扶持,開展技術攻關和試點示範推廣,按規定落實稅收、金融等鼓勵政策,研究建立協同處置價格政策,消除市場和制度瓶頸,鼓勵依託水泥窯企業、鋼鐵企業的現有工業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和依託火電廠協同處置工業汙泥等。南京、無錫、徐州、常州、鎮江等地必須建設水泥窯協同處置設施,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技術政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等相關要求,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不低於4000噸/日。
(四)不斷提升處置設施規模和管理水平。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標準規範,新(改、擴)建焚燒設施總設計處理能力不得低於1萬噸/年,鼓勵處置技術多元化發展,優先採用對廢物種類適應性強的迴轉窯焚燒爐或其他技術更成熟、自動化水平高、運行更穩定的焚燒設施。加強技術培訓交流,支持引進專業化運營管理團隊,提高設施運行效率。鼓勵採用國資參與、投資多元、市場化運作的建設和經營模式,積極引進國內外處置技術先進、運營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開展兼併重組,整合現有資源,高標準新建一批處置設施,改造一批現有處置設施,淘汰一批落後處置設施。嚴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燒處置的危險廢物進入填埋場,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
(五)全面加強監管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覆蓋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強危險廢物鑑別和監測能力建設,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監管機制。建設完善全省危險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跟蹤和可追溯。充分發揮市場在處置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實時公開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的許可種類、規模和剩餘能力等,產廢單位自主選擇利用處置單位,建立競爭市場,消除價格壟斷,通過競爭降低處置成本。嚴禁人為設置行政壁壘,保障跨區域合法轉移和公平競爭。根據全省危險廢物實際產生情況和處置單位實際運營情況,加強處置能力省級統籌協調,鼓勵各地建立處置能力資源互助共享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六)開展危險廢物收集改革試點。
深入推進危險廢物園區集中收集貯存、「點對點」應用等改革試點工作,解決企業小量危廢轉移不及時、處置去向難、費用高和危險廢物降級梯度使用等問題。探索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制,推動有條件的生產企業依託銷售網點回收其產品使用產生的危險廢物。以科研院校、檢測監測機構等單位為重點,探索開展實驗室廢物收集處置試點。以機動車銷售與維修等行業為重點,開展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體系建設試點。以垃圾分類示範城市為重點,開展生活源危險廢物收集貯運試點。
五、重點工程
圍繞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重點實施集中焚燒能力提升工程、安全填埋能力優化工程、突出類別利用處置工程等三大工程。組織各地建立健全重點工程項目庫,並採取滾動實施、動態調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實施一批、儲備一批的項目推進機制。
重點推動實施工程項目58個,預計投資98億元。其中,集中焚燒能力提升工程項目37個,共可新增能力96.9萬噸/年;安全填埋能力優化工程項目14個,共可新增能力32萬噸/年;突出類別利用處置工程項目7個,共可新增能力32.2萬噸/年。
根據工程項目實施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將其分為實施類和預備類兩大類。其中,實施類項目共41個,預計新增集中焚燒能力60萬噸/年、安全填埋能力14.5萬噸/年、突出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32.2萬噸/年;預備類項目共17個,預計新增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能力36.9萬噸/年、安全填埋能力17.5萬噸/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級政府是落實本方案的責任主體,要把推進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切實履行統籌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並保障正常運行的工作職責,加強系統設計,制定具體方案,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清單,落實保障措施,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各項重點工程任務落到實處。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協調推進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任務落實,加快推進設施建設,儘快補足能力缺口。
(二)嚴格督查考核。
各地要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列入政府工作目標,納入部門工作考核,重點督促項目推進緩慢、能力建設嚴重滯後的地區加快處置能力建設。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社會監督作用,對方案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方案能力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省「263」專項行動考核、省級環保督察等重點內容,對工作滯後、履職不力、逾期未完成規定任務的,綜合採取約談通報、區域限批、媒體曝光等措施,督促各項目標任務落實,依法依規嚴格問責。
(三)強化政策保障。
各地要堅持「政府引導、地方為主、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引導多元化投入,保障項目建設和運營資金。將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布局,建立項目立項、環評、安評、能評、消防等審批綠色通道,重點保障項目建設用地,科學論證設施選址,強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搭建政府、企業、公眾多方交流合作平臺,防範與化解處置設施「鄰避」問題。按規定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參加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促進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建立健全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管理制度,採取市場化和政府指導相結合的收費機制,利用價格槓桿推動危險廢物規範化處置,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依法依規查處。
(四)強化技術支撐。
鼓勵企業加大危險廢物汙染防治科技研發投入,提升回收利用和源頭減量水平,減輕末端處置壓力。鼓勵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領域的產學研結合,加大科研攻關能力,積極支持危險廢物特別是廢鹽、飛灰、工業汙泥等突出種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開發、試點和示範推廣。加強國際合作交流,及時了解和跟蹤國外危險廢物管理和利用處置新動向,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專業化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