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趙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趙麗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大新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農偉(另案處理)等七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專職司機農卡倫(另案處理)或本人直接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44.567052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趙麗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835.742195萬元以及購物卡116張。
法院認為
被告人趙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30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14.567052萬元,共計人民幣1344.5670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趙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趙麗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趙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具體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報導
2020年4月28日,崇左市委常委、大新縣委書記趙麗接受審查調查。
2020年6月19日,崇左市委原常委、大新縣委原書記趙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趙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幹擾巡視巡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私車公養,收受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務晉升、職務調整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膽大妄為、肆無忌憚收受財物,大搞權錢交易,違規插手扶貧項目。
趙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違紀違法行為都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甚至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麗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共崇左市第四次代表大會代表、中共大新縣第十四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趙麗簡歷
趙麗,女,壯族,1969年3月生,廣西鐘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10月參加工作。
2002.09—2005.02 廣西龍州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5.02—2006.07 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
2006.07—2009.02 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
2009.02—2013.01 廣西龍州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3.01—2013.05 廣西崇左市江州區委書記;
2013.05—2016.05 廣西大新縣委書記;
2016.05—2016.06 廣西崇左市委常委,市委副秘書長(正處長級);
2016.06—2016.06 廣西崇左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大新縣委書記;
2016.06 廣西崇左市委常委、大新縣委書記。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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