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想要與員工解除合同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員工有重大失職行為,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等,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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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三個方面來說,第一個方面就是公司依法解除合同,按照規定按照約定來解除合同,是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齡,按照工齡來進行一個經濟補償。那麼有一年工齡就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是這個員工工齡12年以上,最多發12個月工資。如果員工的工齡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之內沒有超過一年,那麼就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員工的工齡在六個月以下,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工齡計算,半年工齡就是給他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是第一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就看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怎麼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法的規定,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要按這個員工應當得到的經濟補償的兩倍來支付賠償金。
第三種情況就是員工違法了。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因為員工違法或者是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這種情況。單位解除合同,就沒有經濟補償。夠不成再賠償的問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實際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時不得終止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特殊情況。另外,勞動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但醫療已經終結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然而,連同上述的情形在內,當勞動者醫療期滿或醫療期未滿而醫療終結的,應先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為1-4級的,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終止勞動合同;5-10級的發給醫療補助費,終止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既不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與勞動者續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卻比較普遍。那麼,終止勞動合同應該辦理什麼手續呢?
1、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2、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3、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勞動合同到期既不辦理終止手續也不辦理續籤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將陷於十分被動的境地。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辦理有關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在職場生活中,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辭退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需要給予賠償金。以上就是李先君律師整理的有關公司終止合同怎麼賠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