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50歲後被終止合同,公司賠了31萬

2020-10-11 法智法律諮詢


馬春華,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2007年8月1日加入廣東省一家節能公司。勞動合同最後期限為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最後一份工作是財務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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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馬春華向公司提出續籤勞動合同申請,要求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稱不會為馬春華續籤,理由是馬春華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9年4月16日,馬春華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24372元。

2019年6月14日,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應賠償319348.08元。

該公司拒絕接受,並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雙方連續籤訂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應當籤訂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一審法院裁定,雙方先後籤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馬春華要求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勞動合同到期前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公司應在合同期滿後與馬春華籤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公司主張不與馬春華續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馬春華已達到退休年齡,公司不能與馬春華續籤勞動合同」。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馬春華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是否符合退休條件,應以社保經辦的審核結果為依據,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社保經辦的審核結果。

第二,馬春華出生於1967年3月21日,於2017年3月21日達到50歲。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間,公司與馬春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公司為馬春華繳納了社會保險。可見,雙方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合同關係。該公司直到2019年3月20日才提出,馬春華已經達到50歲的退休年齡,不能繼續建立勞動關係。根據不足,理由不成立。

至於賠償金額的計算,季度考核情況應該包括在計算的平均月薪。馬春華在該公司的工作11.5年,不到1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支付馬春華賠償金319348.08元(計算公式:13306.17元/月×12個月×2倍)。

據此,一審法院於2020年4月16日作出判決,公司應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向馬春華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19348.08元。

判決後,該公司拒絕接受,並向廣州市中級法院上訴。公司認為馬春華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歲,因此雙方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支付馬春華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

二審判決書:馬春華為女幹部,退休年齡為55歲,不是50歲,要求與馬春華續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二審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馬春華公司是否應當為其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

公司上訴稱馬春華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歲,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無需支付馬春華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在這方面,本院認為:

女職工當前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員工籤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職工身份還是幹部身份,當前崗位均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崗位為依據。一年以上,應與他們目前的職位一致。職工退休年齡為50歲,幹部(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歲。

在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的文本有兩種類型的職位可供選擇,即「管理技術職務」或「生產作業的位置」,和這兩個合同明確規定,馬春華的崗位均明確約定馬春花的崗位(管理技術崗位或生產操作崗位)為「管理(技術)崗」,職務(或工種)為「審計和財務管理」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海霞律師小結:

本案中,如果馬春華是普通職工,根據廣東司法實踐,公司將不支付一分錢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她恰好是一名女幹部,所以公司被判賠錢。可以看出,女幹部這三個字的含金量是非常高的!以上就是對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文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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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馬春花於1967年3月21日出生,於2017年3月21日已達50歲。在2017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間,公司、馬春花按勞動合同履行,公司為馬春花繳納社會保險,很明顯雙方之間的關係是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於2019年3月20日才提出馬春花已達50歲退休年齡,不能繼續建立勞動關係,依據不足,該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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