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於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在某個體工商戶服裝店從事服裝銷售,雙方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5月,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服裝店支付其被拖欠的2020年1月至4月工資。
王某主張,自己在工作期間接受服裝店經營者鋒某的姐姐阮某管理,工資由阮某替服裝店發放,阮某與鋒某在同一戶籍,符合個體工商戶以家庭為經營主體的形式要件。因此,自己與服裝店構成勞動關係,服裝店應向自己支付拖欠的工資。
該服裝店則稱,鋒某是該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者,王某稱阮某為服裝店實際經營者無事實依據;服裝店因疫情影響與阮某達成合作協議,阮某通過線上銷售為服裝店帶貨,服裝店按其銷量計算報酬。因此,王某與服裝店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服裝店無義務支付工資等待遇。
爭議焦點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裁決結果
經仲裁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王某的工作地點為服裝店住所,從事的服裝銷售工作是服裝店註冊的業務組成部分,阮某在該住所以服裝店的名義對外經營,並為王某發放報酬。王某與服裝店之間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要素。而服裝店雖辯稱其與阮某達成協議,由阮某通過線上帶貨的方式按銷售量計酬,但沒有提供證據,且服裝店未按照仲裁委要求提交相關工資表、考勤表及員工花名冊等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
最終,仲裁委員會依法認定,王某與服裝店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服裝店應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資。
案情分析
個體工商戶是指具備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既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是適格的用人單位,應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
在現實生活中,個體工商戶普遍採取長期招用臨時幫工的方式進行經營。在一些個體工商戶,與員工不籤勞動合同成為習慣,不繳社保費成為行規,隨意用工成為常態。但是,一旦「友誼的小船翻了」,必定因上述問題導致個體工商戶與員工之間關係僵化,甚至走上仲裁、訴訟之路。
由於個體工商戶普遍存在勞動用工管理混亂等問題,如不注重保留相關憑證,在爭議處理中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給本身就體量小、利潤薄弱的經濟體帶來嚴重影響。因此,個體工商戶在勞動用工方面應實現規範化、嚴格化。
第一,個體工商戶要樹立法治意識。在使用勞動力時,應當主動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清楚了解自身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認真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個體工商戶要重視員工權利。應及時與員工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計合同內容,將雙方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及時固定下來,避免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員工入職後,個體工商戶應當及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個體工商戶要注重精細化管理。個體工商戶多以個人或家庭形式進行經營,缺少公司完備、規範的勞動用工管理經驗。建議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書面規章制度體系,完善對員工的管理,並及時告知員工。同時,要注意保存好員工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記錄、財務憑證等簿冊,以免在爭議處理中舉證不能。
第四,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的親屬參與經營應慎重。本案中,服裝店鋒某之姐阮某以服裝店經營者名義對外經營,並向王某發放工資,導致形式上的用工模糊。實踐中,個體工商戶多為以家庭為主對外經營,《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法律對經營者與家庭成員之間民事責任的承擔有明確規定,相關主體不能存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心理。
第五,發生爭議後積極面對。作為抵抗風險能力較弱的個體工商戶,在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後,也應本著協商調解為主的原則進行處理,最大程度實現雙贏。
作者丨山東威海環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編輯丨徐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