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案。
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和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霑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2017年11月28日,從恆豐銀行專題會議上獲悉,恆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據媒體披露,2017年上半年,蔡國華在上海辦理出境手續時,就已被邊控。同年11月26日23時許,在上海虹橋機場被辦案民警抓獲。
今年6月9日,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案。檢方指控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五項罪名,涉案金額達103億元。任職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蔡國華平均每天報銷花費40萬元。這家公家銀行竟淪為了他的私人提款機,令人瞠目結舌。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10日的一篇評論文章《公款姓公,銀行豈能淪為私人提款機》顯示,蔡國華的個人生活支出、家庭生活支出甚至僱傭保鏢等都明目張胆地在恆豐銀行報銷。其中,紅木家具一項就高達800多萬元,還曾幾次用公款租用公務機獵鷹7X到國外購買奢侈品。由於公私觀錯位,他把恆豐銀行當作自己的私人領地,人、財、物均由自己一人「說了算」,架空行長,做出了一系列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涉嫌挪用48億元公款用於個人經營,違法發放貸款35億元,在幫助一家公司獲取貸款後索要時價達5.65億港元一套位香港港島區太平山頂的別墅等。
中紀委評論稱,蔡國華「以身示範」個人花費公款報銷,讓許多高管也緊跟其後,把銀行公款當作唐僧肉。他被調查後,恆豐銀行原副行長畢繼繁等多名高管也相繼被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蔡國華的前任、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此前亦被判處死緩。
姜喜運
2014年10月,姜喜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據悉,姜喜運的免職突然而急迫。2013年初冬的一個周五,姜喜運在河南出差,與當地領導洽談設立分行事宜,被市委組織部連夜叫回。第二天,11月23日,周六,煙臺市委召開常委會,宣布免去其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職務,由繼任者蔡國華接任。之後幾人到恆豐銀行領導班子會宣布,讓姜喜運會後立即交接黨委工作,董事會工作按照程序交接。
2013年11月24日傍晚,煙臺市委組織部通知恆豐銀行人力部,給姜喜運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呈批表被姜喜運半路「劫」走,恆豐銀行人力部重新辦了一份退休呈批表,到市委組織部蓋章。
姜喜運掌握的數億體外股權,因轉移至親友公司名下且離任未交接而被認定為巨額貪汙被判處死緩。姜喜運認為,他讓人設計了,「我親口告訴繼任者我手裡有股票和錢」。但繼任者蔡國華否認。
2018年7月17日至20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汙、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一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據為己有,共計折合人民幣7.5億餘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購買恆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37.4萬餘元,其中,姜喜運夥同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另外,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被告人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出具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被告人孫金光銷毀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情節嚴重。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追究姜喜運的刑事責任;以受賄罪追究趙春英的刑事責任,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追究張文凱的刑事責任,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追究孫金光的刑事責任。
2019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姜喜運等貪汙、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累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案。對被告人姜喜運以貪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被告人趙春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被告人張文凱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對被告人孫金光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姜喜運貪汙恆豐銀行股份及所產生的孳息,依法返還恆豐銀行。姜喜運、趙春英受賄犯罪所得款項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姜喜運個人財產部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