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被判死緩 其前任去年一審被判死緩

2020-11-06 中華網財經

中華網財經訊,11月6日,據東營中院微博消息,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據東營中院微博,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恆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恆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餘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恆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8萬餘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恆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霑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系未遂)。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恆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鑑於10.7億餘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報導,蔡國華前任董事長姜喜運已於去年年底被一審判決死緩。

2019年12月26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前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汙、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案。

姜喜運貪汙罪、受賄罪等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姜喜運是在其退休後才落馬的。自2014年10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至一審宣判,已有5年之久。

據中國經營報報導,恆豐銀行前董事長、黨委書記姜喜運案近日將迎來二審。

官網顯示,恆豐銀行是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前身為1987年成立的煙臺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改制為恆豐銀行。2019年完成市場化改革股改建帳,中央匯金公司成為第一大股東。

恆豐銀行總部設在山東濟南,在全國設有340家分支機構,其中在青島、濟南、南京、杭州、成都、重慶、煙臺、福州、昆明、西安、寧波、北京、上海、鄭州、長沙、武漢設有16家一級分行,蘇州、溫州設有2家總行直屬分行,發起設立5家村鎮銀行。

經營方面,截止到9月末,恆豐銀行資產總額10773億元,較年初增加530億元,實現淨利潤40.37億元。

貸款餘額較年初增加861億元,增幅達19.65%。普惠貸款較年初增長48.92%;零售貸款較年初增長55%。淨息差同比提升34BP,全行利息淨收入同比增長17.75%,非息淨收入實現同比增長83.59%;業務及管理費用同比減少1.47億元。

截至9月末,不良貸款率2.84%,較年初降低0.46個百分點;撥備覆蓋率達到150.62%,較年初提高28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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