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豐銀行原董事長一審被判死緩,在職期間挪用公款,濫用職權

2020-11-09 前沿大觀察

不管選擇在哪個行業上發展,自己都要做好本崗位的事情,在本職工作做好的基礎上,不斷地創新發揮自己的實力,體現出自己的價值,給該行業帶來利益。

明知道自己是國家的公職人員,很清楚法律的嚴格,在面對誘惑的時候,還是做出了錯誤的選擇,為了掩飾自己的罪行,不管做什麼事情都小心翼翼。我國一直在加大反腐力度,不管是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罪,必須接受法律的懲罰。

11月6號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蔡國華任職期間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蔡國華在職期間,作為國有公司的董事長濫用職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等罪行,法院判處蔡國華濫用職權罪有期徒刑六年,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人民幣一百萬元,挪用公款罪獲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將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之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蔡國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處罰人民幣20萬元,堅決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完畢後,將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給予沒收。

通過相關部門的調查發現,在2014年到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任職恆豐銀行黨紀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手中的職權,在該銀行違規發放核心員工獎勵的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給該銀行造成8.9億餘元的經濟損失。2014年到2017年這位幹部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佔有該銀行的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共1018萬餘元。

2015年到2016年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未經過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該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牟取個人利益。2006年到2017年,在擔任霑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恆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為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取請託人財物,共計11.8億餘元,其中10.7億餘元未遂。2017年,他明知道申請貸款的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的條件,還受益工作人員違規發放35億元的貸款,這個行為給恆豐銀行造成了特大的損失。

在這起案件中,蔡國華的受賄金額數額巨大,還存在著向他人索賄的行為,性質很惡劣,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為有10.7億餘元的受賄行為未遂,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從寬處罰。法院依法根據蔡國華的罪行作出綜上判決。

這位官員明知故犯,就應該受到嚴重的懲罰,才能不引起眾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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