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近年來12名官員"死緩"減為無期 多被表揚

2020-12-19 中國青年網

  法制晚報訊 近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發布消息稱,武警少將呂文彥貪2000萬被判死緩,已減為無期。去年年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其服刑監獄秦城監獄建議將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由死緩減為無期。

  《法制晚報》記者查閱公開報導發現,近年來至少超過10名被判死緩的高官按法律規定減為無期。根據《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至少12名官員「死緩」減為無期

  提到「官員減刑」,不得不提到一起被稱作「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官員減刑案例。

  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收受17人賄賂款600餘萬元,2005年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後,經過兩次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二中院經審理準予馬德減刑一年。據悉,這是馬德的第三次減刑。

  馬德於1992年10月任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長,1996年11月任黑龍江省綏化地區行署專員,2000年2月任中共黑龍江省綏化地區地委書記,同年5月任中共黑龍江省綏化市委書記。

  《法制晚報》記者梳理發現,官員因職務犯罪被判死緩的並不罕見,但至少有12名官員「死緩」減為無期。

  去年,經北京高院裁定,因受賄746萬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2014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此外,2008年10月18日,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因受賄696萬餘元,被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賄1263萬元,於2012年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也被北京高院裁定將刑期減為無期徒刑。據了解,兩人贓款已全部追繳。

  2009年7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原市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因貪汙受賄1.9億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13年7月8日,鐵道部原部長、原黨組書記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1日將其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原政協主席、原黨組書記陳紹基,因犯受賄罪被重慶市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11年5月9日,深圳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許宗衡,因受賄被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06年5月1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因貪汙一億六千萬元,被軍事法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10年8月13日,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03年5月9日,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2012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原總隊長呂文彥,因犯受賄罪被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隨後,其刑罰被減為無期。

  「獲得表揚」成為減刑的主要方式

  據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報導,中國的在押犯每年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得減刑的比例要比這個平均值稍微高一點點,大概是70%左右。

  對於官員的減刑和假釋,往往少有來自官方的細節描述。而這種神秘也使公眾對其保持了高關注度。《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梳理官員減刑案件發現,落馬官員由於知識層次相對較高,通過積極寫稿、參加文體活動、發明專利等更容易獲得加分。

  對呂文彥為什麼減刑,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經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呂文彥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服刑人員行為規範》,參加各項教育,成績合格,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與呂文彥類似,2011年10月27日,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因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及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2012年年底,廣州市中院對李啟紅減刑案進行了審理。基於李啟紅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積極參加組織活動,裁定對其減刑1年3個月。

  此外,「獲得表揚」也成為減刑的一種原因,如2011年4月26日 昆明北市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原副指揮長陸錦昌,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6月,監獄稱陸錦昌獲得了3次表揚、2次特別表揚,且因病被評為病犯,其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9年9個月。

  2012年2月 中國足協原副主席楊一民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服刑期間共獲得4次表揚,還寫了認罪悔罪書,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法院最終認定楊一民能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確有悔改表現,對楊一民減刑8個月。

  《法制晚報》記者梳理發現,通過積極寫稿、參與文體活動等方式「獲得表揚」或者被認為「表現突出」一直是官員減刑的重要途徑。

  2011年5月1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8名原處級以上幹部減刑假釋案件。浙江省政府原秘書長馮順橋當庭念道:「兩年多來,我負責圖書管理工作,積極寫稿,對編輯工作認真負責……」法院當庭對其作出了減刑1年11個月的裁定。

  在落馬官員的減刑依據中,和積極寫稿有類似效果的是發明專利。

  2014年12月9日,原足協副主席、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在獄中服刑期間發明足球射門練習裝置等4項專利等原因獲得監獄方面表揚,並裁定減去其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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