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近日,寧河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原告劉菊(化名)與被告吳正(化名)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6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9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籤署離婚協議,就共同財產事項進行約定,所有財產歸吳正所有,吳正支付劉菊人民幣6萬元,同時為婚生女繳納20年保險費用,每年6645元,約定由吳正支付。
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寧河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原告劉菊(化名)與被告吳正(化名)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6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9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並籤署離婚協議,就共同財產事項進行約定,所有財產歸吳正所有,吳正支付劉菊人民幣6萬元,同時為婚生女繳納20年保險費用,每年6645元,約定由吳正支付。
協議訂立後,吳正於當日通過微信轉帳方式給付劉菊5萬元。剩餘1萬元及保險費經劉菊多次催要,未果。吳正辯稱,支付剩餘1萬元的前提是劉菊返還自己金飾品。同時,由於女兒保險單上的受益人是劉菊,應由其本人支付。這份已經籤署了的離婚協議,是否還有反悔的餘地?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劉菊、吳正籤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民政部門備案,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現劉菊要求吳正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1萬元人民幣及婚生女保險費6645元/年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對離婚時財產權利的一種處分,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約定中剩餘的1萬元及保險費用,符合協議約定,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求。(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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