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權的內容又有哪些呢?你知道多少呢?我們現在就一起來看看。
肖像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的製作是指通過造型藝術將人的外部形象表現出來,並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的過程。
2、肖像使用專有權。即肖像權人有權將肖像有償或無償轉讓與其他人根據約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利益維護權。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其肖像進行毀損、玷汙、醜化時,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如果真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權,也是可以賠償的。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而今天我們的重點在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那麼,具體哪4種情況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呢?我們具體來看看。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臺、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說,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對於犯罪人員,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於工作人員工作單位執行。我們要找到他們,從而使用了他們的照片等,這種情況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權的。
3.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為了尋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屬於侵犯肖像的。
4.新聞報導拍攝照片和影像。這種情況是為了更好的達到宣傳報導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屬於侵犯肖像權的。
5.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7.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為宣傳報導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