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肖像權看《民法典》新規

2020-10-03 廣宗縣普法


隨著網際網路新媒體的不斷發展,人們在網際網路平臺進行內容創作發表已經成為常態,然而無論是公司、企業還是個人都可能在製作上傳過程中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尤其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媒體平臺上傳名人的影音圖像,往往會招來權利人的維權訴訟。

那肖像權到底是什麼呢?


什麼情況下肖像權會獲得保護呢?



一、何為肖像權?


單純從《民法典》給出的定義來看,「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得自然人的外在形貌通過外在形式傳達到人的視覺。

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只要再現的載體上所呈現的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社會一般人能夠將其中表現的人物和特定自然人聯繫在一起,就可以認定為肖像。肖像的認定範圍已經不再局限於自然人的「面部形象」,而是強調形象的「可識別性」,強調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同其肖像的內在關聯性。

因此就算通過馬賽克進行臉部遮擋,如果自然人面部以外的形象仍然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仍可能構成侵權。


二、什麼情況下才算侵犯肖像權呢?


我們常常會聽到別人說「嘿,你侵犯了我的肖像權 」,那什麼情況下才算侵犯肖像權呢?

在 《民法通則》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

而《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條件。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侵犯肖像權時,不再囿於「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而關鍵是要看行為的方式和目的。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超出許可範圍使用(例如擅自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或者以醜化、汙損的方式使用都可以構成侵權。同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也不得以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把明星經過PS以後的合成影像公開刊發就是違法行為,例如名人換臉、色情合成等。

刪除「以營利為目的」是什麼意思?

新《民法典》中雖然是刪除了「營利為目的」的條件但是並不排除經濟性利益的保護。這是一種範圍的擴大而不是情形的排除。「以營利目的」使用仍應納入肖像權侵權責任成立的考量範圍,例如在「葛優躺」表情包案件中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相應圖片,其發行內容、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本身構成肖像權侵權行為。


三、如何避免肖像權侵權


作品如何避免肖像權侵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作品如何避免侵犯肖像權?如果作品創作內容涉及到人物的肖像權,需要籤訂許可協議。

協議應當包括:

1、明確著作權的歸屬;

2、明確肖像使用的主體,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3、明確肖像使用的報酬及付款方式

4、規定違約責任。

什麼情況下會侵犯藝人的肖像權?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由於職業特性需要有一定的曝光度,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製作並使用明星的肖像。但作者不能隨意進行醜化,也不能以此作為職業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抗辯應限制於涉及公共利益及輿論監督的肖像製作、使用或公開行為。明星仍可以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肖像權侵權行為進行合理維權。


四、侵犯肖像權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


法律保護肖像權不僅保護權利人的精神利益,也保護伴隨肖像權商品化所產生的附屬財產利益。

對於精神損害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由六類因素綜合衡量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具體到肖像權糾紛案件,一般會結合侵權人使用肖像權的方式、侵權後果以及權利人肖像商業化使用的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對於財產上的損害,一般包括被侵權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會結合肖像的類型、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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