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與BOT區別
TOT定義
TOT是「移交-經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 的簡稱,它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形式,具體是指中方在與外商籤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外商經營,憑藉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外商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外商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中方。因此,TOT方式與BOT方式的根本區別在於「B」上,即不需直接由外商投資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因而避開了在「B」段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中、外雙方達成一致。在我國經濟發展的現階段,積極採用TOT方式,發展直接融資,對於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尤為必要。
TOT優勢分析
1、TOT融資方式只涉及經營權轉讓,不存在產權、股權之爭。交通基礎設施採用TOT方式融資,轉讓的只是特許經營期內的經營權,不涉及產權、股權這一敏感問題,巧妙地迴避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保證了政府對交通基礎設施的控制權,易於滿足我國特殊的經濟及法律環境的要求。因此,在現行條件下較易推廣進行。
2、有利於盤活國有資產存量,為新建交通基礎設施籌集資金,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利用TOT融資方式,其一是盤活現有交通基礎設施的存量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二是為擬建新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融入了資金,緩解了資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其三是外資增量的進入,有利於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質量和素質。
3、有利於提高交通基礎設施的技術管理水平,加快我國交通現代化的步伐。採用TOT融資方式引入外資,可以打破國家對交通基礎設施的壟斷經營狀態,有利於逐步建立起開放、有序、公平競爭的交通基礎設施經營市場,加快我國交通基礎設施的市場化進程。
TOT注意的問題
我國交通基礎設施在較長時間內仍將嚴重不足,具有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對外商直接投資將有較大的吸引力。因此,在積極鼓勵外商採用TOT融資方式投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同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加強對TOT融資方式具體政策的研究。要儘快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研究TOT融資方式的具體政策,如TOT項目的期限問題,既要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又要保證國家收益;不同的項目經營期限可能不同,要研究大體的相應的對策。又如TOT項目的價格問題,投資回報率與項目收費或服務價格密不可分,應制定出一套可供參考的確定主要交通設施收費標準和調價方式的指導原則和辦法,為各級政府進行價格管理提供依據。
2、拓寬TOT方式運行的基本環境和條件。TOT方式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條件下,有著廣闊的市場發展前景。但國家現有政策法規針對性不夠強,有些內容不夠明確,可操作性差;一些政策法規之間不夠協調,這都影響到外商對交通基礎設施投資的積極性。首先,政府應儘快制訂和完善針對外商投資建設與經營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政策法規,以立法形式保證交通基礎設施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連續性、穩定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儘量減少外商投資的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消除外商不必要的疑慮。其次,政府應繼續對外商投資交通基礎設施實行優惠政策,對外商的合理要求應採取靈活、務實的態度,在深入調查、認真測算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承諾,以降低外商的投資風險。再次,對於某些對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但僅靠收取使用費不能回收投資或投資回報率過低的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政府應進一步放寬政策,允許投資者在交通線沿線或交通設施周邊區域內投資開發和經營相關高盈利(如旅遊、廣告、房地產等)項目的權利,使投資者能夠以這些項目的收益補償項目投資。
3、TOT作為一種引入外資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面對國外投資者,但實際上並不排除我國有實力的私營企業、金融機構、基金組織等參與投資。TOT融資方式為我國逐漸壯大的民間資本進入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提供了契機,這將有利於充分利用國內資源,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為國內民營組織積累投資和經營交通基礎產業的經驗,為交通基礎產業的逐步市場化打下良好的基礎.
BOT定義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特徵
1、私營企業基於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發起人,首先應作為股東,分擔一定的項目開發費用。在BOT項目方案確定時,就應明確債務和股本的比例,項目發起人應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諾。同時,應在特許協議中列出專門的備用資金條款,當建設資金不足時,由股東們自己墊付不足資金,以避免項目建設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誤。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產品購買商或接受服務者。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籤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產品購買商必須有長期的盈利歷史和良好的信譽保證,並且其購買產品的期限至少與BOT項目的貸款期限相同,產品的價格也應保證使項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貸款本息和股息,並有利潤可賺。
編輯: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