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和平統一最符合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必須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堅持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十九大報告重申「必須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這些論述揭示了「一國兩制」的和平統一構想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的內在關係,隱含著以「一國兩制」的臺灣模式規範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的政治邏輯。
一、「一國兩制」並非權宜之計
從邏輯上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包含三個互相關聯的要素,和平、統一與「兩制」。其中和平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統一是事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目標,「一國兩制」既是統一後的具體政治安排,也是有助於爭取島內民心、化解國際阻力、實現和平統一的重要手段。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為和平解決臺灣問題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到港澳地區先後回歸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經歷了整整四十年的發展歷程。港澳地區「一國兩制」實踐狀況表明,在國家統一之後,如何處理同一國家內部不同制度所必然要產生的衝突碰撞、互相磨合、平等相處和長期共存的問題,是理論界面臨的新課題。我們既不能片面強調兩制,模糊了一國的真諦,更不能因為在兩制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偏差,就動搖了對「一國兩制」方針的堅持。
「一國兩制」不是權宜之計,也不僅僅是有利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手段,而是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一樣,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制度的重要內容。對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恰恰要求我們在堅持「一國兩制」問題上的底線思維。正如十九大報告所指出的,「『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澳門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澳門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目前理論界對兩岸「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殆無疑義,但如果將來大陸方面被迫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是否還要堅持實行「一國兩制」的方針?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既然「一國兩制」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港澳地區的長期穩定繁榮,同樣也有利於臺灣地區的長治久安,就不應該因為統一方式的改變而受到動搖。
二、統一前後兩岸政治關係的邏輯一致性
界定兩岸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的關鍵,是遵循一個中國的原則,強調兩岸在統一前和統一後的政治關係的邏輯一致性,使其既不違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又能為臺灣方面所接受。正如胡錦濤在2008年歲末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提出六點意見(以下簡稱「胡六點」)時所指出的,「大陸和臺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這沒有改變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胡錦濤的上述說法,界定了兩岸在統一前後的政治關係及其內在的邏輯連接,很好地處理了一個中國原則與中國尚未統一的關係,也就是維護一中框架、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追求國家統一的關係。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大陸和臺灣雖然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國家領土和主權從未分割、也不容分割」。在提出「繼續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之後,報告特別提到兩岸要「促進平等協商,加強制度建設」,「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商談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穩定臺海局勢;協商達成兩岸和平協議,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前景」。這裡的「情」,既涉及兩岸對中華民族這一生命共同體的情感認同,也包括臺灣人民對其特有歷史和社會制度的情感。這裡的「理」,首先是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法理」,同時也包括雙方的現行法律框架,包括出入境管理、稅收制度、貨幣制度、司法制度等涉及兩岸人民交往的法規以及兩岸官方機構和人員交往時應該如何妥當稱呼等敏感問題。這裡的「安排」已經不限於理論性的探討,而是對實際事務的處理,包括臺灣的涉外活動問題。大陸學術界普遍認為,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既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也不是主權國家或分裂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但究竟是什麼關係,往往是言猶未盡,尚值得深入研究。
從「一國兩制」臺灣模式的理論建構出發,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可以視為在中國內部尚未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臺灣地區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作為附著於臺灣地區政權身上的一個陳舊的政治符號,在島內雖然仍有市場,但不可能為大陸方面所正式認可。兩岸在統一後的政治關係,則是在中國內部兩個已經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地區政府之間的關係。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臺灣地區政府在法理上都宣稱對整個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延續了國共內戰所遺留下來的在國家主權問題上互不承認的「交戰狀態」。這一「交戰狀態」在兩岸最終實現和平統一之前是無法完全結束的。統一後兩岸將產生一個新的中央政府,作為國家主權的統一代表,但就海峽兩岸的內部管轄而言,仍將延續「一國兩府兩制」的狀態。既然統一後將存在「兩府兩制」的客觀狀態,統一前的「兩府兩制」問題是否需要正視與深入研究呢?
三、一個中國框架的政治包容性
「一國兩府兩制」有無「兩個中國」之嫌?本文認為,在臺灣當局認同一個中國框架或架構的前提下,以「兩府兩制」模式,合情合理安排統一前的兩岸政治關係,認知臺灣地區政府對一個中國意涵的不同理解,尊重其在臺灣地區的統治權,允許其享有一定的涉外活動空間,是符合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兩岸基本法律體系有關國家領土的規定,提供了一個中國的框架的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際地位及其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決定了在國際社會上不可能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安排。大陸方面在九十年代初不接受「一國兩府」的說法,是擔心臺灣當局藉此推行「兩個中國」,當年臺灣政治人物的主觀動機、國際形勢和兩岸力量對比的客觀情況,決定了這種擔心是有依據的。但在大陸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最大的貿易體、兩岸貿易佔臺灣外貿比例高達35%左右(佔大陸外貿比例不到5%)、大陸成為臺灣地區最大的進出口交易夥伴和最大的貿易順差來源地、大陸軍力遙遙領先於臺灣、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的今天,「一國兩府兩制」中的「一國」,已經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對矛盾次要方面的「兩府」具有支配性的作用。為此,「一國兩府兩制」的政治定位,既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也符合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現實。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放棄對臺灣的國家主權,臺灣地區的國民黨在其主政時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治權僅及於臺澎金馬」,目前主政的民進黨當局則宣稱要依照其現有的法律體系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大陸事務,雙方「分庭抗禮」,互不相讓。
在國際場合,兩岸政府在馬英九主政時期以「非交叉承認、非平行代表」的特殊方式,共享一個中國的主權,「在涉外事務中避免不必要的內耗」。在民進黨重返執政後,因其拒不接受「九二共識」,臺灣的涉外活動空間自然受到進一步緊縮。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在國際社會的廣泛影響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一個中國原則的一以貫之的堅持,在國際社會並未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局面。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可以說是在政治上處於一種相對平等的地位。兩岸和平統一後,臺灣地區政府放棄外交、國防權力,由統一後的中央政府行使,但繼續行使對內管轄權,維繫「一國兩府兩制」的局面。這裡的「兩府」是「兩制」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制」,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制度精神的組織載體,即「兩府」。這裡的「兩府」,不是具有主權意義上的「兩府」,而是僅就內部治理意義上的「兩府」。國家主權,由中央政府代表。
眾所周知,一個中國原則指的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中,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如果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上述原則自然是天經地義,不證自明的。但在中國尚未統一的情況下,如何基於兩岸在事關國家主權和領土問題上存在政治對立這一經驗事實,理解一個中國原則的有效性,就成為一個值得深思明辨的問題。
四、臺灣當局對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變化
在兩蔣時期,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臺灣地區的國民黨政權在政治和軍事上出於對峙狀態,民間互不往來,在國際社會上「漢賊不兩立」,延續了「誰代表中國」的長期鬥爭。1979年中美建交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首次提出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呼籲兩岸進行直接的通郵、通航、通商,開展經濟、科學、文化、體育交流,即「三通四流」,大陸方面隨即停止了對臺灣的海漂和空飄宣傳,降低了兩岸的敵對狀態。其後,「葉九條」建議舉行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方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雖然蔣經國在檯面上提出了「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政策作為回應,但對兩岸民間的私下來往採取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海上小額貿易應運而生,一些臺灣商人開始轉由第三地前來大陸投資。1987年蔣經國當局決定開放退伍老兵回大陸探親後,兩岸民間交流化暗為明,實現了間接「三通」。
1988年1月蔣經國去世後,新上臺的李登輝當局延續了蔣的政策,並於1991年正式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在繼續宣稱「中華民國主權」包括大陸的同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視為有效管轄大陸地區的合法政權,同時頒布「國家統一綱領」。其後,兩岸先後成立了半官方機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和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協會),經過多次協商達成雙方以口頭方式表述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其中海基會在1992年10月30日提出的口頭聲明的內容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含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在11月3日提出的口頭表述的內容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⑤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和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於1993年4月在新加坡首次會晤,達成了共同協議。
在李登輝主政的中後期和民進黨籍陳水扁主政時期,臺灣方面強調兩岸尚未統一的分治狀態,企圖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統治合法性,換取大陸方面對臺灣地區政府統治合法性的承認,先後提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一個中國,兩個政府」以至「階段性兩個中國」的政治定位,在發展對外官方關係和參加國家組織方面追求以「交叉承認」和「平行代表」為要旨的所謂「務實外交」,其目的是實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政治目標。從1993年9月開始,李登輝當局每年定時推動所謂「重返聯合國」的官方宣示活動,民進黨則大力推動以臺灣名義提出「加入聯合國」的活動。民進黨在2000年上臺後,進一步推動臺灣的「法理獨立」,尤以2008年選舉期間的「入聯公投」為甚。在這一時期,由於臺灣當局試圖切斷兩岸的法理紐帶,在兩岸關係和國際社會挑戰一個中國原則,導致了兩岸關係在1995-1996年、1999年、2003年和2007年的多次危機。
馬英九主政期間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一個重要政治成果就是「法理一中」概念的確立。「法理一中」不但已經成為處理兩岸關係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對兩岸關係現狀的比較準確的描述。雖然臺灣大部分民眾主張維持現狀,但越來越多的民眾,已經接受兩岸同屬一中的法理現實。臺灣的為政者在經歷了「階段性的兩個中國」、「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以及「一邊一國」論的嘗試後,回到了「一國兩區」的立場,與大陸以「法理一中」規範兩岸現狀的政策立場趨近。從兩岸自2008年到2015年期間在國際場合「和解休兵」的發展趨勢表明,雙方正逐漸磨合出一種和平、雙贏的「交戰」模式,雙方都沒有放棄對整個中國的主權要求,從而為主權共享提供了特殊的經驗案例。例如,臺灣「邦交國」數目基本穩定不變,並以適當名義參加了「世界衛生大會」(WHA)、國際民航組織等政府間組織的活動。在這期間兩岸的主要政治分歧,是對國家和平統一的未來目標的認定和承諾。雖然國民黨接受了「九二共識」,但馬英九所主張的「不統、不獨」的政策立場,與兩岸在九十年代初所達成的「九二共識」,尚有出入。如上所述,「九二共識」的要義不但在於「不獨」,而且在於「要統」。馬英九當局對統一目標的淡化處理,限制了兩岸關係進一步和平發展的空間。不過,馬英九所說的「不統、不獨」的準確用意應該是不追求統一,不接受「臺獨」,對兩個未來目標的排斥有程度上的不同。馬英九在卸任後特別說明他沒有排除統一的選項,只是在任內不推動統一而已,反映了他在這個問題上的矛盾心理。至於民進黨以兩岸沒有文字協定為由,否認「九二共識」的客觀存在,更是一個邏輯錯誤。共識畢竟不是協議。如果當年確實達成了文字協定,那就應該稱之為「九二協議」,而不是「九二共識」。蔡英文從一開始否認「九二共識」,到對這一共識採取既不接受也不否認的模稜兩可立場,提出「九二會談」的歷史事實和雙方所達成的共同認知等模糊說法。就這一點而言,其政策立場是介於陳水扁和馬英九之間。
五、結語
綜上所述,基於「一國兩制」的臺灣模式,兩岸重新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的再造,而是通過平等協商或對等談判,結束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對立,進一步共享中國的國家主權。維護一個中國的框架指涉的是客觀存在的現實,關鍵是雙方對領土、主權的主張存在共同點。雖然中國大陸方面在統一目標和一個中國的含義上與臺灣兩大政黨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但是只要臺灣「不獨」,兩岸仍有尋求「建立互信,擱置爭議」的空間。
「一國兩制」不但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現實途徑,也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國家發展方略。基於港澳地區先實現國家統一、再尋求制度磨合的經驗,我們可以從兩岸制度面的求同存異入手,借鑑路徑依賴和制度變遷理論,推論兩岸和平統一後差異與融合併存的制度建設方向。從國家統一和國家發展的宏觀歷史視野,可以看到「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不但有利於實現國家統一和國家發展的雙重目標,還可以豐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既然一個國家內部不同制度可以長期並存、互相學習,世界上的不同文明和制度,也完全可以互相欣賞,和平共存。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國兩制」理論豐富了當今世界上的國家統一理論和制度發展理論(單向發展論和趨同論),對當今世界上流行的國家統一理論(不是單一制就是聯邦制)和制度發展理論(不同制度非優即劣的單向發展模式和不同制度的趨同發展模式)提供了新的理論選項。從「一國兩制」的構想的最初提出,到江澤民在2002年5月31日講話中有關世界上不同文化和社會制度可以互相併存、互相學習的論述,再到習近平有關尊重臺灣人民對其生活方式和社會制度的選擇的論述,人們不難看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方面的發展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