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裡程積分可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 粉絲涉嫌盜竊罪
本報全媒體記者 趙詩柯 綜合報導
9月7日,一則「站姐盜用吳磊裡程積分」的話題衝上微博熱搜榜,引發網友熱議。據報導,一名吳磊的粉絲曬出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對話音頻,爆料稱另一名粉絲連續3年私自使用吳磊名下的航空裡程積分兌換免費機票,總計約23萬裡程,嚴重侵害吳磊利益。昨(8)日下午,涉事航空公司回應稱,已經了解到相關情況,會反饋上報,後續處理結果需等待通知。
事件發生後,許多網友認為是明星個人信息遭到洩露,從而給了這名粉絲可趁之機。還有網友認為,航空裡程可以兌換機票,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該粉絲盜用裡程積分兌換免費機票的行為涉嫌犯罪。
那麼,吳磊被盜的航空裡程積分是否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涉事粉絲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可能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針對這些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律師。
問題一 裡程積分算不算網絡虛擬財產?
湖南曠真(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永鈺告訴記者,在學界,學者們對「網絡虛擬財產」「網絡虛擬財產權」分歧較大,一直沒有統一的定論。
她認為,網路遊戲中的帳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虛擬社區中的貨幣、積分、用戶級別等都屬於網絡虛擬財產,航空裡程是記載於航空公司網絡系統中的積分,可用於兌換機票、禮品等,是一種具有財產屬性的有價值、可變現的電子數據,因此,在本次事件中可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廖永鈺表示:「前不久頒布的民法典強調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民法典順應數字時代發展趨勢,完成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賦權,把符合條件的網絡虛擬財產與普通的電子數據區分開來,作為一種新型權利,邁出了虛擬財產立法保護的第一步,相信有關法律會逐步出臺和完善。同時,民法典還為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了更明確的規範和指引。就在民法典審議及頒布之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已列入立法計劃。」
問題二 盜用裡程積分是否涉嫌犯罪?
記者了解到,2011年,成都市武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他人航空裡程積分出售獲利案件。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冒用他人名義辦理航空公司會員卡的方式,秘密竊取他人的航空裡程積分並出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判處代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判處罰金1000元,同時將代某違法所得返還給被害人。
那麼,此事件中的粉絲行為是否涉嫌盜竊罪?與盜用身份證件罪有何區別?廖永鈺分析:「從法律評價的角度來說,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航空公司會員卡,從而取得他人航空裡程的行為,不僅涉嫌侵犯個人信息,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性權益,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她解釋說,盜竊罪主觀上要求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侵害的客觀法益是他人的財產性權益,犯罪對象是有價值公私財物。而盜竊身份證件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信用,及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會對社會誠實信用秩序帶來破壞,其犯罪對象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身份證件。「當然,行為人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當行為人盜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航空公司會員卡,用於盜用他人航空裡程時,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廖永鈺說。
問題三 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有報導指出,以CA1835北京首都機場-上海浦東機場經濟艙為例,正常購買時售價500元,裡程兌換需要消耗12000裡程。按此推算,這名粉絲共盜用吳磊23萬航空裡程,折合成同等價值的人民幣為11500餘元。
廖永鈺認為,裡程積分雖然不能直接等同於現金,但可以兌換機票,折合成同價值的人民幣,通常情況下,可以按照行為人盜用積分所換取的機票的對應價格計算受害人的損失。她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數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省法院、省檢察院結合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對執行標準規定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6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5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按照此標準,粉絲盜用23萬航空裡程應認定為「數額較大」,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此次事件最近被推上熱搜,個人隱私信息管理保護及明星私生活等話題再次進入公眾視線。目前,該事件尚在調查中,期待航空公司和有關部門能給受害者及廣大用戶一個合理的解釋。」廖永鈺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