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2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臺灣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涉紅火公司套利案,2013年5月被判9年8個月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9月12日上午宣判,改判辜仲諒3年6個月有期徒刑。
辜仲諒。臺灣《聯合報》記者王宏舜攝影
另外,同案被告張明田(時任臺灣中信金控財務長)、林祥曦(時任臺灣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也各被判刑4年、2年。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的鄧彥敦則改為無罪。
辜仲諒被控2005年與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等人共謀買進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總金額達3.9億美元。辜仲諒又通過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未經臺灣中信銀董事會同意,直接批示將結構債轉賣紅火公司,且紅火只付5%的金額就取得臺灣中信銀巨額財產,再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由此賺得超10億元新臺幣價差。
2010年10月臺北地方法院判辜仲諒9年有期徒刑,辜仲諒不服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辜仲諒違背職業道德、牟取私利,2013年5月改判9年8個月有期徒刑,並罰金1.5億新臺幣。不過,臺灣地區「最高法院」2014年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辜仲諒辯解稱,陳俊哲頗受父親倚重,2004年時因妻子患憂鬱症,自己遭架空而離臺,下屬有事都是向父親報告,陳俊哲沒有義務向自己報告,因此「陳俊哲做的事,自己真的不知」。
張、鄧、林三人也主張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