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普通合夥企業,
一種是有限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夥企業法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企業都是普通合伙人組成,而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那麼普通合伙人如何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當合夥企業對外產生債務時,首先是由合夥企業以合夥企業的財產來承擔該債務,當合夥企業不能承擔該債務時,全體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資產連帶來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
二、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伙人。
三、如何理解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
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合夥企業,
第二順序的債務承擔人是全體合伙人。
由於債權人的交易對象是合夥企業而非合伙人,合夥企業作為與債權人有直接法律關係的主體,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因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全體普通合伙人應對合夥企業未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因而,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所謂的「連帶」責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順序的責任承擔中相互之間所負的連帶責任,而非合伙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連帶責任。
(一)合夥企業擁有財產,這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第一保障。
《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企業擁有財產並依法受到保護,債權人為實現債權,不僅要關注於合伙人,也要關注於合夥企業的財產,比如合夥對其他主體的債權,在可能的時候利用債權人代位權等規則,真正實現債權,而不僅僅是獲得司法確認。
(二)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兜底」的責任。
這種責任其實可以稱之為「補充的清償責任」,對於合夥財產無力清償的合夥債務部分,普通合伙人要承擔清償責任,債務人能夠要求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的未清償責任,債務人不受限於合伙人之間的約定,無論是否知悉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安排。
(三)普通合伙人責任的最終承擔按照約定進行。
在某一合伙人承擔了超出自己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時,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因此,合伙人之間事先做好約定實有必要,以免發生爭端。
(四)個人合夥和企業合夥的責任承擔方式不一樣,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個人合伙人對其承擔責任。
綜上,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是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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