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發昨晚以長文的方式發表了對我的「靈魂十問」,其實看完我並沒有特別憤怒的感覺,因為對他們說謊成性已經漠然。我個人倒覺得這個「十問」問的非常好,讓我這個當事人必須做一下回應,通過回應,大家都能對事情有一個更清晰的認識。
第一問:我懂點法,但是確實比不過由法律專業的合伙人組成的科發基金。所以才會陷入合同陷阱。
任何合同來回的修正,這些都屬於正常,而且看這個版本(是不是科發臨時搞出來的我也不知道,也請科發出示郵件的來往記錄,以證明修改人到底是誰,不要毫無證據隨意栽贓),應該是2014年1月份籤署的那一份,因為帶了丙方,並非2014年3月籤署的補充協議二。這裡面有很長的時間差。
愛財公司並未違法,第一大股東投案自首,是因為其實控的另外一家公司」米莊理財「,科發故意將此混為一談,更加說明他們在刻意混淆視聽,其目的就是希望能捕風捉影對我進行全方位的抹黑。由於本案的違背常理認知,諸多知名律師加入討論,也都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來探討對賭條款的法律來源,給大家更好的普法,有何不可?如此害怕大家理解對賭條款的法律本質,是不是在擔心,你們不能再靠把創業者踢出公司後又起訴創業者這樣的行為來獲利了?
我在上篇文章《聲明》裡已經做過我的新的創業公司菁彩網絡與愛財的關係時間軸,就不再細說,請大家移步觀看上文。
第二問:雷龍公司就是我一個人帶著團隊創建的!於任遠只是最早的投資人。科發投前盡調連創始人是誰都搞不清楚,如何讓LP放心!
雷龍公司就是我在2010年一人帶著團隊創建的,於任遠就是一個投資人而已,這一點在庭審現場於任遠的發言(有意者可以在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122202連結繼續觀看,)在2小時46分左右於任遠發言,其親口承認他就是一個投資人,在2013年科發投資雷龍之前,根本沒有參與管理杭州雷龍公司的業務,另外員工的證詞也證明了這一點,請問科發,這麼重要的事實,連公司的普通員工都清楚,你們卻不清楚,請問你們的投資經理盡職調查是怎麼做的?你們連一家公司的創始人到底是誰都不清楚,就去投資了?真的不知道你們投資的專業性和底氣何來(也許就是靠綁定對賭回購)?
(員工證明於任遠是投資人身份)
第三問:學生貸業務風險巨大,科發持謹慎態度,我也持謹慎態度,只願意以流量合作的方式進行業務,賺取流量費。但是不知為何,在2014年10月態度巨變,免掉我總經理職務,全力支持於任遠在雷龍開展利用自有資金開展學生貸業務?此疑問我也其實很巨大,也請科發能夠回答我的困惑。
在我向法院提供的郵件來往中,也明確了開展業務前提是和」北銀消費金融「合作,並且絕對不兜底,只做流量收取流量分帳,而非自己跳進去直接做業務。
因為專業的事需要專業的人做,不是說你看上什麼業務你就能把那個業務做好,這是我們創業者必須擁有的清醒認知,也是投資人應該擁有的基本常識,如果看到哪個業務短期看好,就不顧自己的專業能力改方向去做那個業務,這樣的創業團隊,請問哪個投資人敢投?堅守自己擅長的領域,在市場波動中尋求屬於自己能力範圍內的機會,並不斷穩固自己的基本盤,這一貫是我的觀點。在離開雷龍之後,我也一直從事自己擅長的領域:流量以及推廣營銷。
於任遠是一個投資人而已,其顯然沒有能力去操盤一個如此專業的高風險的業務,也許科發被於任遠說的心動了去全力投機一把,所以拗不過他們,他們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公司叫上海雷益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去經營學生貸業務。於任遠為該公司負責人,同時要抽調雷龍一半團隊到該公司,這就損害到雷龍公司的主體業務和團隊完整了,我當然不會同意!
事實也證明了我被罷免總經理職務後,於任遠終於可以毫無顧忌的開展學生貸業務後,就直接跳進去自己做學生貸業務,因為投入公司自有資金以及為北銀兜底條款,導致所有的風險全部由雷龍公司承擔,導致公司巨額虧損,而最有價值的流量業務卻已經全面停止,最終導致公司在2017年年底未達成目標而觸發回購條款。而科發卻宣稱始終反對學生貸,事到如今還說雷龍沒有開展過學生貸業務,你們手上有擁有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又掌握了公司的財務,如果反對,為何2015年到2017年雷龍公司學生貸業務做的轟轟烈烈呢?如此違反邏輯常理,說謊成性,又何必呢?
(在我離職後雷龍才開始開展學生貸業務)
(堅持到2017年的員工還原了雷龍學生貸2015年到2017年持續開展學生貸)
(你們不光被投公司的創始人到底是誰不知道,你們連自己投資的公司主營業務在做什麼也不知道,你們這樣的水平,如何讓出資的LP們放心啊,真心替你們著急)
第四問:我就是被要求辭職的,本質上就是屬於被趕走!
我們來看一下庭審筆錄以及於任遠自己提交的紙面說明:
(以上為兩位董事作證,辭職不是我主動提出的,而是被要求辭職)
(於任遠提供的證據證明了我被解職)
庭審證人筆錄以及於任遠提交的文字,已經清清楚楚說明了我是被要求辭職,被解職被逼離開。科發完全參與整個過程並且強勢的支持了於任遠,考慮到他們已經掌握公章以及他們兩方已經掌握公司控股權,我無奈接受被要求辭職的現實,絕不是他們說的我主動提出辭職!
於任遠在郵件裡故意挑撥讓我自己想辭職就提(我從未說辭職一事),也許當時他們就是已經下了決定要將我免掉,所以他們各種無理做法的目的就是想要激將或者將我逼到我自己提出辭職吧!
我的股權轉讓,全部是在科發同意且要求的,科發在投資協議裡就約定我的股份的限售權,只有取得他們的同意,才能進行股份轉讓,否則我就是違約,他們就立刻有權可以要求回購。所以公司形成了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權轉讓行為,科發蓋章同意,這怎麼在你們那裡就成了只是兩個人的事情呢?
(股權限售權,說明我的股權轉讓絕不是兩個人的事必須取得科發同意)
另外科發同意我做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已經在前面文裡貼過,就不再貼了
相關的僅存的簡訊,郵件以及微信信息,也清晰的證明了這一點。大家也可以看出來我是多麼的心有不甘!
請記住:吳琳是科發派駐雷龍的代表,她的發言代表科發意見
第五問:在2013年到2018年期間,網際網路公司特別是移動網際網路公司,利潤其實是在公司估值裡佔比很小,更大的指標是用戶覆蓋數,流量規模,這是當時投融資圈的共識!
公司的經營發展是一個過程,其本身存在因為市場短期變化,公司戰略目標的制定,存在各個階段可能的情況,所以對賭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內的發展目標,而不是說每天業績都要增長。更何況雷龍和我依據戰略部署在下半年全力拓展流量業務,覆蓋更多的用戶是階段性目標,以確保來年的基礎更加紮實和穩固,公司估值更高。
在科發的投資協議股東退出裡第一條
可見根本目標是讓雷龍公司能以更高的估值出售轉讓,以實現科發的溢價退出,完成他們的投資目標。在2015年到2017年,大家可以回憶一下,雙創高潮迭起,大量的公司完成巨額融資,如果雷龍能夠堅持擴大流量來源,用戶覆蓋,按照我的戰略規劃發展下去,是會獲得巨大的流量收入,那些融了巨資的企業,上市公司根據他們的戰略對這個屬性非常明顯精準的流量池進行收購。
( 這時候我在2014年下半年做的拓展計劃)
同時科發在到處混淆概念,口口聲聲說和我籤署的是回購協議,和我籤署的是對賭協議,不是回購協議,他們就是靠利用這招成功蒙蔽了XXX!!回購協議是我在對賭失敗後,才會雙方就回購股權籤署協議,請問科發:我什麼時候和你籤署過回購協議!!在我離開公司的時候,我對你有什麼債務!!
(依然在偷換概念,我們籤署的是業績對賭協議,於任遠買走我的股權,是風險與機遇並存,如果你們經營的好,就會讓你們手上低價得來的股份價值爆升!!在我參與經營情況下對賭失敗,我才會產生回購責任!而在我喪失經營權的時候,離2017年年底還有三年時間!)
當你們口口聲聲說我拿了點獲利的時候,其實是當初你們用很小的代價將我打發離開雷龍,然後你們自己獨自掌握了一個巨大的機會。如果成功,也許你們可以將業務裝進上海雷益公司,以實現個人對利益的佔有(此段純屬猜測,但是存在這個空間,我總要自己為科發突然改變態度支持在雷龍公司開展學生貸找個理由)。在這個15年到17年的資本泡沫期,雷龍這個精準流量公司本應具有非常大的機會做高几倍價值並且被相當多公司相中而被併購。當你們因為自己以及自己選定的人的能力問題浪費了這個機會後,反過來說不行,你這個賣給我們股權的人,需要賠錢!是這個理嗎?商法追求的不是結果公平,追求是過程透明,機會公平!我在被要求辭職的時候,就和你們說過,我不做總經理,團隊很多人會走的,你們覺得無所謂。現在反過來說是「誘拐」員工出走,這是何等的荒謬!!所以實際上就是你們霸佔了機會,自己以及自己選定的人沒有能力把握住!這也能怪我?
第六問:科發公司取走了雷龍公章,卻說不影響雷龍公司的經營,這個邏輯大家細品!
在2014年5月的某次出差回來,公司公章已經在科發公司遠離雷龍公司的辦公室,雷龍公司所有籤署合同用章都需要去科發公司申請蓋章,這就是一個事實。科發公司在庭審裡說,他們投資了這家公司,當然有權力控制公章。(二審現場,暫未有錄像和筆錄,容後期補上)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122202 繼續可以觀看此庭審錄像,在1小時18分開始,到1小時30分,有兩位員工證人出庭作證關於公章,大家可以看看。
科發提供的郵件也是我提供給法院的,請注意時間是2014年8月份,而且發件人是吳琳,其是科發依照投資協議約定派駐雷龍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不是普通身份。其在郵件裡稱因為要休假,所以休假期間公章停止使用,根本不需要和我商議什麼,請各位看官自行體會吧。
保管控制了另外一家公司的公章,卻說不會影響這家公司的總經理的經營管理,因為你沒有反抗,這個邏輯,也請各位看官細細品味吧!是不是像極了「戴套不算強姦,沒有反抗所以不是強姦」這樣的邏輯?
第七問:所有關於這個對賭條款有沒有錯的回答,請大家移步我前面轉發的《經濟觀察報》文章,中國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文章,清晰明理的指明了對賭條款在何種情況下有效,何種情況下失效。像我這種在回購義務觸發點前三年就失去了經營權的創業者,法理上不需要對經營結果負責。
第八問:請問任何人在自己莫名其妙被凍結被起訴不生氣憤怒嗎?
明知自己理虧,所以不敢和我溝通,甚至不敢和我面談,你們難道還認為這樣的起訴是對的?LP的利益當然要保護,難道創業者的利益和尊嚴就屁都不是,想讓他走就設局讓他走,想起訴他就起訴他?當因為你們自己的決策失誤導致雷龍公司走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的時候,你們難道就覺得自己毫無責任,也不敢勇敢的承擔自己決策錯誤帶來的損失?卻依靠一個因為一些東西沒有明確約定的對賭條款去起訴一個已經喪失經營權長達3年的創業者來掩蓋你們的錯誤,來實現所謂保護LP利益的目的,這是一個專業的投資公司的價值觀嗎?這不僅不專業,而且不道德不誠信!我當時如此憤怒的情況下,說這些話有什麼問題嗎?
另外杭高投的領導,如果有興趣,請聯繫我!會讓你們看穿這個聲聲說要保護國資利益的資金管理機構,是如何因為自己的不專業損害LP以及國資利益的!
第九問:請大家查閱一審判決書,請不要斷章取義:
第十問:關於披露本次事件以及案件真相的兩個目的,我其實已經在前面的《聲明》裡描述,在此不再過多複述。
當然如果因為我表達了我強烈的個人感受,讓科發基金脆弱的心靈收到了傷害,我倒可以僅就我激烈的言辭,向科發基金表示歉意!我本來已經不想口水,你們浩浩蕩蕩的「十問」逼得我只好再做回應!
另外近期不斷收到一些「友好」提醒,諸如下圖:
對於此類提醒,我首先感謝好意!雖然你們也可能只是道聽途說,雖然有一些惶恐,但是我依然認為科發基金不會採取如此下三濫的手段,而且杭州的公安機關歷來公正嚴明,也決不可能做某些人的私器!
再次聲明,我確實不想再口水了,請大家的關注點回到「對賭條款「法律關係本質的討論上來,統一對」對賭條款「的本質認知,這也是利國利民的好事,能夠更好促進我們創投行業的健康!
一夜未眠,僅將此文獻給關注我的創業者朋友們,瓜裡的味道維度豐富!請大家能夠積極轉發,更多人共享,在此謝過!所有媒體朋友均可自行直接複製全文轉載,也可來開白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