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一讀「最慘創業者」被判3800萬判決書,性格和認知決定命運

2020-10-03 李立律師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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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一讀「最慘創業者」被判3800萬判決書,性格和認知決定命運


別人打官司,假如想湊個熱鬧,可以只看看當事人發布的內容;但是,假如是想要學點東西或者增長點兒經驗,那麼最好的辦法是看法院的裁判文書

記得大概是2、3個月之前,有個以「最慘創業者」為帳號名的人,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一篇文章,內容是:他被投資機構聯合股東趕出了創立5年的公司,失去經營控制權,失去股權,不再是股東;然而,到了2018年,該投資機構又以對賭失敗為由發起訴訟,要求早已經不是股東的他承擔回購義務支付3800餘萬元。並且,案件一審、二審都已經敗訴,即在法律上已經有生效的判決要求他支付3800萬元。

這篇文章的標題和內容,是那種可以吸引流量和關注的,於是這篇文章在當時迅速被轉發開來。甚至於,有一次,我的客戶公司老總也向我提起了這個案件。

我當時,並沒有對這個事件進行研究,主要是當時沒有空,但是稍後,我做了一件事,我想辦法搜索找到了該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的法院判決書。為什麼我不直接根據當事人的那篇熱文直接進行分析和評論呢?答案是:職業病。

一個在我眼裡較為合格的律師,在其職業成長的過程中,一定會發現一個明顯的社會現象,那就是所有的當事人,都在有意或無意地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歪曲或模糊一些事實,而且,大部分人是無惡意的或無意識的,有些人還更成熟理性一些,而有些人更重視自我感受而不是客觀事實。

看當事人發一篇文章或一個視頻,就認定事實、進行評論,甚至去實施攻擊相對方的做法,那些成熟並有較多社會經驗的人一般不會去做,除非是為了某種明確的利益,比如網上常見的賺流量紅利的某些所謂意見領袖。

我不僅是一個從業20多年的律師,而且是一個專注於公司法和合夥法的律師,所以對於「最慘創業者」之類的案件,總是會有些興趣看看研究一下,看看其中是否有哪些內容可以給我以啟發。

為了不受先入為主的影響,我刻意不去細讀那篇當事人寫的熱文,而是直接根據文中的線索,查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我今天想聊聊的就是這個案件的判決書內容,然後順便看看這裡面有沒有一些企業家可以得到啟發的東西。

或許有人說了,法院的判決書也未必都是事實。這話當然是對的,但也是不對的,因為這種邏輯,就和「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乾淨 」一樣的無意義。再乾淨的大米裡,也總會有些雜質,但這和垃圾裡的米粒不是一回事情。

法院的判決書當然不能反映所有的客觀事實,但是它能夠帶來這個社會體制下相對最可靠的法律事實。啥叫「法律事實」,這個解釋起來麻煩。我舉個小例子,法院確定的事實通常有2類:

  1. 可以認定的事實,比如,認定某事是某人做的,認定貨物是哪天送貨到達的,等等;
  2. 無法認定的事實。這個就有意思了,就是法院會在判決書裡表明「無法認定某個當事人主張的某個事實的存在」,比如說「無法認定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其職業規範」。這也是法院的一種事實認定,其法律效果是按照這類事實不存在來處理,但是法院的這種表述同時也意味著沒有辦法認定這個事實不存在。是不是有點饒腦。這其實是和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制度相關的,即法院並不負責去全面查清所有的事實,而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去分析相關的事實。通常來說,原告有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觀點,假如無法舉證證明,法院就會以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相關事實來了結此案,而不會要求被告舉證相對抗的觀點。

不要看雙方說了什麼,而要看雙方提交的證據說了什麼。大部分的時候,僅僅根據爭議雙方的陳述,我們根本無法了解到整個事件的真相,只能選擇確認那些核心的可以有證據證明的事實。這也就是所有的商務和投資活動中都要理解的原則。為什麼越是成熟的大企業,對於各類信函文件越是依賴和重視,根源在此。

「最慘創業者」的案件,一審法院是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創始股東是郭建、嚴義明2個人。投資機構是杭州科發創業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杭州科發」),是一家有限合夥企業。

在網上有一些人在沒有讀過判決書的前提下,認為法院判決可能有問題。我這裡先表個態,我認真讀了法院的一審二審判決書,我認為,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是在理論上是可以討論的,這裡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具體策略有一定關係。此案已經通過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判決已經生效,再審或有機會,機會並不大。但是,這並不是今天本文的重點,今天寫這篇文字只是想看看在這個訴訟中發生了什麼。

首先,對於核心事實,看看雙方各說了什麼。

杭州科發陳述的事實,歸結到一點,就是在2013年12月投資入股公司的時候,與創始股東郭建、嚴義明籤訂過對賭協議,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假如沒有上市的話,那麼由郭建和嚴義明按照對賭協議回購杭州科發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然後公司至今未上市,所以要求郭建和嚴義明履行對賭協議回購股權。

郭建和嚴義明所陳述的事實,看起來就比較複雜了:

  1. 在2014年底起,郭建退出了公司。2015年10月19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郭建既沒有公司的股份,也沒有任何職務,更不參與經營。
  2. 在一審的時候,郭建在庭審中向法院表示,在退出公司並轉讓股權給於任遠的時候,杭州科發的負責人陳曉峰曾口頭表態郭建不承擔對賭責任,並申請證人鄔某出庭證明,杭州科發當庭表示陳曉峰從未有該意思表示。
  3. 一審敗訴後,在上訴時,郭建在上訴書裡表示,綜合協議的內容,事實上雙方籤訂的是一份對賭協議,即科發創投與雷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對賭。這個意思就是說對賭協議的主體是公司實際控制人郭建和嚴義明,而不是郭建和嚴義明。或者說,郭建和嚴義明不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時,他們就不是這份對賭協議的協議主體。我不得不說,二審時郭建方面的訴訟主張是有問題,如此拗口複雜,一讀就給人一種硬找理由的感覺。

其實,雙方在現實中究竟是因為什麼產生的矛盾,誰佔理、誰缺德,在法院的判決書裡是看不到,甚至雙方也不會在法庭上多提這些內容,因為在法庭上要提的內容只是為了勝訴而不是罵人。

為什麼杭州科發的陳述的觀點和證據讓人看著非常簡潔明確?為什麼郭建這一方陳述的觀點讓人看著有些閱讀困難?原因就是杭州科發所有的論點,幾乎全部是站在「書面合同」上的,對方籤字確認過的在法律上沒有效力問題的合同和協議。

有了對方籤字確認的書面合同或文件,並且在內容上也基本明確,那麼就是對自己權益最好的保護,也是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最好的武器。最好的管理,是在對的時候做對的事用對的人,而不是在錯的時候試圖找對的律師硬說一些理由。

做事要有章法。要有章法,是需要提高認知的。商場不相信眼淚,法律也不相信眼淚。提高認知的方法,不過是2條:一是善於學習,二是善用資源。

讀了此案的判決書,給我總的感覺,如果非要用一個字來總結,那就是「亂」。而且,很巧的是,雙方都很亂。

最明顯的一件事情就是:2013年12月投資入股,然後新老股東就在對賭協議裡約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要上市的內容。這事都不用問專業律師,找一位資深的老股民問問就知道,這事的概率有多高?

其實,對於創業公司來說,特別是沒有經歷過資本市場運作的創始股東,不太熟悉上市的過程、時間等等,還是比較正常的。但是,對於一家專業從事投資的公司來說,能夠籤下這樣的對賭內容,似乎也有點在這個投資項目上投注的管理成本太少的樣子。

假如,郭建當時找了一個經驗較為成熟的投資機構,興許這件事情也就發展成另外的樣子了。

另外,在郭建在退出公司前,為什麼不將對賭協議一併進行處理?很難理解這件事情,只是因為我們不了解這裡面的人和這裡面的那些沒有在法庭上說出來的事。但是,從常理推論,假如在郭建完全退股並退出公司的之際想到未來他仍然要承擔對賭協議的回購義務的,那麼郭建一定不會就那樣來處理自己的股權和在公司的高管職位。所以,可以肯定的是,郭建當時一定是認為退出公司後對賭協議自然也不就不再對自己生效了,而且必定是一種理所應當的念頭,因為那畢竟是3800多萬吶,不是小數。

只要郭建在法律管理方面有章法,即使以為退出公司後對賭協議不再對自己生效,假如懂得退要退徹底、不要留尾巴,假如懂得凡事多書面確認的做事章法,就應當將與該公司所有相關的合同和協議全部以書面協議的方式要求全部「結束」,並且要求各方承諾沒有任何義務和責任的追究。

關於這一點做事的章法,現在很多的勞動者和HR們早就習慣了,離職時大家都會在某個協議的某處明確寫上雙方沒有其他任何爭議。

很多人在網上明說或暗指,郭建的敗訴是因為沒有找到好的律師,特別是當初籤署對賭協議時以及離開公司時沒有找到好的律師進行把關。這話說得其實有點缺乏生活經驗。有一個很實在的道理:一個對於法律管理沒有一定的認知,做事情沒有相應的章法的人,他是不太可能意識到什麼時候要請律師來把關的,他在選律師和用律師方面也不太可能有什麼好的章法。

說到底,性格和認知決定命運,包括商業命運和法律命運,有時,不能用事後諸葛亮式的評價去指點別人。看別人跳過的坑,不是為了看熱鬧,也不是為了顯得自己有什麼聰明,唯一的好處在於在別人的教訓裡想辦法提高自己的認知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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