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強化老年人投資理財風險意識,提示老年人審慎投資理財,減少相關糾紛發生,在重陽節前夕,北京二中院於10月23日來到豐臺區芳城園二區,開展了一場「涉老年人投資理財糾紛案件」主題普法宣傳。北京市人大代表梁麗琪、祖彬、楊華應邀參加了活動。
據介紹,2017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審理60歲以上的老年人「投資理財」類民商事案件共計195件,其中2017年58件,2018年67件,2019年70件,案件量不斷上升。上述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128件,佔全部案件的65.7%;委託合同糾紛案件有32件,佔全部案件的16.4%;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有26件,佔全部案件的13.3%;其他案由的案件,如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信託糾紛等共計9件,佔全部案件的4.6%。
北京二中院法官分析,涉老年人「投資理財」類糾紛案件案發原因有:
一是理財現實需求。隨著老齡化社會加劇和老年群體日漸龐大,老年人的理財需求也不斷增大。雖然大部分老年人退休後,保有一定積蓄和養老金收入,手有「餘錢」,但面對養老看病現實需要和樂享晚年美好願望之間的矛盾,存在讓積蓄保值增值的理財需求。
二是缺乏理財知識。陷入「投資理財」糾紛的老年人,大多缺乏金融投資知識,輕信理財公司業務員或「熟人」的推薦介紹,選擇理財投資僅憑經驗,不能甄別推介信息中的片面誇大之辭,從而忽視了理財風險,甚至一時衝動選擇一些明顯違背經濟規律、觸犯國家高利貸紅線的高息產品。
三是追求高額收益。大部分糾紛案件中,老年人輕信「理財方」的「100%高利息」、「保證100%高收益」等承諾,盲目投資追求高額收益。
四是法律意識薄弱。部分老年人雖重視合同形式但輕視合同內容,保存證據意識薄弱,或是主張權利不及時,導致超出訴訟時效期間,從而喪失法律強制力保護。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議:
一是理性理財,樹立風險意識。高收益伴隨高風險,老年人心理上很難經受投資上的重大虧損,因此在投資理財時一定要審慎。首先,不要輕易相信高收益承諾。要審慎識別投資理財推介信息,不貪圖小利,不輕易接受「理財方」送米送油等小恩小惠,尤其是警惕「理財方」的高息承諾。其次,不要盲目「跟風」投資。對於鄰居、朋友的介紹,一定要保持理性,切莫「眼紅」他人「分紅」,切忌盲目跟投接力「一棒」。再次,要了解「理財產品」,了解「理財方」相應資質、經營項目、還款能力,必要時要求其提供擔保,並辦理相應權屬登記。最後,若確需理財,建議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在固定金融場所籤訂理財合同,進行投資理財。
二是注意留存證據,及時主張權利。留存相關證據有助於進一步佐證法律關係的性質。要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比如,對方出具借條或「理財合同」等。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一併明確。款項支付應儘量採取轉帳方式,避免現金交付。一旦發生違約事件或「理財方」有可能發生逾期違約時,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喪失勝訴的風險。
三是多和子女溝通,避免信息困擾。不少老年人進行投資理財前未與子女溝通交流,徵求子女意見,甚至部分老年人「瞞著」子女進行投資理財,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風險難以及時發現。因此,老年人在投資理財時,不要盲目「下手」,必要時應在子女幫助下詳細了解相關「理財產品」具體情況,或尋求專業機構、人員幫助,做好風險防範。同時,作為子女也應在工作之餘「常回家看看」,多傾聽、多陪伴老年人,滿足老年人情感需求,讓他們能夠安享晚年,安全理財。
典型案例
擔保合同公章系偽造,在無其他能夠證明存在擔保意思前提下,擔保合同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某公司的兩名業務員帶著「公章」前往85歲的陳某家中,代表某公司與陳某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某公司向陳某借款10萬元進行不良資產包收購業務,收益及分紅: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紅4%即4000元。某公司應在2018年2月10日,將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陳某清償完畢。某公司若延遲支付利息及分紅,每延遲一日,應當以所借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每日1%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償完畢為止。同時,業務員陳述,某公司目前正與某汽車廠家進行戰略合作,所以該汽車廠家將對《借款合同》提供擔保,並向陳某出具《擔保函》,載明:本擔保人願為被擔保人與某公司籤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擔保範圍包括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及分紅。本擔保人以名下所有資產為被擔保人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隨後,業務員拿出了該汽車公司的公章,在擔保人落款處進行蓋章確認。陳某向某公司轉款後,某公司向陳某出具了相應收據,其上加蓋有該公司的財務專用章。當月,陳某以相同方式,「投資」某公司5萬元。某公司業務員亦向陳某出具了某汽車公司的《擔保函》。
後某公司在給付2個月的利息及分紅後,未能繼續按期給付後續款項,某汽車公司也未承擔擔保責任。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依約承擔還款責任及某汽車公司依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與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月息為2%,分紅為4%,共計6%,已超過法律規定上限,故超過部分無效。因某汽車公司未到庭應訴,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立即向陳某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按照年利率24%償還利息,某汽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某汽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某公司進行追償。二審中,某汽車公司到庭應訴,稱從未與某公司有過經濟往來,未向陳某出具過《擔保函》。經二中院組織陳某對某汽車公司出示的公章、營業執照原件比對,僅憑肉眼即能看出有明顯不同,陳某遂提出撤回要求某汽車公司承擔涉案債務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基於二審中出現該新情況,二中院對一審判決某汽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處理結果予以相應撤銷。
典型意義
本案是老年人「投資理財」被騙錢財的典型案例。為保險起見,老年人在「投資理財」時通常會要求借款方提供所謂的保證擔保。此時,出借方必須認真審核保證合同的構成要件,尤其是要核實保證人的蓋章或籤名是否真實。
第三人向債權人承諾若債務人違約未能及時還款,由其替代承擔還款責任,該承諾內容有效
基本案情
李某退休後,兼職擔任了某理財公司顧問並負責發展理財客戶工作。2017年7月,李某介紹其朋友劉某,與該理財公司籤訂了《客戶理財託管協議書》。同日,劉某將理財款178.8萬元轉帳至李某的帳戶,李某隨後將共10人總計1200餘萬元(含李某理財款)的理財款轉帳至理財公司帳戶。李某隨後向劉某出具了《誠信承諾函》,載明:劉某與某理財公司籤訂《客戶理財託管協議書》,投資總金額為178.8萬元,期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息金13%。在該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某理財公司違約不誠信,李某本人承擔法律責任並賠付劉某202萬元。李某也向其他9人出具了類似的《誠信承諾函》。該理財公司未在期限屆滿時給付理財款本金及利息。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李某按照承諾函的承諾返還理財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02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李某主張理財公司作為實際侵權人,對劉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劉某因投資理財不謹慎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李某隻是全部理財過程中的經辦人,故李某僅應當承擔經辦人應當負責的部分責任。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因李某向劉某出具了《誠信承諾函》,其中已載明在該理財公司違約的情況下,由李某承擔法律責任,且《誠信承諾函》中明確了李某向劉某賠償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劉某接受《誠信承諾函》,視為對李某所作承諾予以認可,故《誠信承諾函》對李某與劉某均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己方承諾,李某理應信守,故判決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現實中,理財公司的「業務員」為招攬客戶,經常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出具「承諾函」或「保證書」,承諾理財公司到期不還款,由其承擔還款責任。一旦理財公司「跑路」,業務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關責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謹慎向他人推薦理財產品,且儘量避免向他人出具類似「承諾函」或「保證書」,以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債權人已經按照約定給付了借款,債務人應當及時償還借款,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劉某系某紡織廠退休職工。2017年4月,劉某經左某指示,與楊某籤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楊某借給劉某2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月利率為2%。同日,楊某通過銀行向劉某轉帳給付了借款。劉某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楊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劉某名下房屋被查封。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劉某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某到庭陳述,出借款項實際由左某支配使用,借款人實為案外人左某。因左某名下沒有房產,所以由劉某出面以自己的名義籤訂借款合同。按照劉某與左某約定,左某每月給付劉某1500元生活費,左某負責到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以,劉某認為應當由左某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結果
劉某與楊某籤訂了《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及利息進行了約定,雙方均應按照該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楊某已經按照約定將210萬元轉帳至劉某帳戶,劉某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並給付利息。雙方約定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不違反相關規定。劉某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並給付利息,應承擔相應責任。劉某與左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無關,劉某應當另案解決。
典型意義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老年人在籤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貪圖小利,忽視可能存在的違約責任風險,導致遭受巨大財產損失。
僅有代為轉款行為,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委託投資關係
基本案情
劉某與許某系多年鄰居,二人近年來相繼退休。2018年7月,許某向劉某介紹,現在「炒外匯」很賺錢,並邀請劉某一同前往境外某外匯公司進行實地考察。之後,劉某委託許某將7萬元的投資款上交至該外匯公司的北京負責人手中。在許某的協助下,劉某下載了該公司「跟單系統APP」並註冊了帳號,且可通過該APP查看資金收益情況。9月,該「跟單系統APP」無故關閉,至今未恢復使用。劉某認為,許某介紹劉某進行投資理財,劉某委託許某將理財投資款投入該外匯公司,所以許某應當對理財投資款的安全和收益負責。故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許某返還劉某的投資款7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在劉某自行享有投資決策權的情況下,劉某通過許某進行了轉款操作,但不能證明轉款的目的是委託對方進行投資,因此,不能證明劉某與許某之間存在委託投資的關係。故,對於劉某要求許某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委託期限等具體內容。理財涉及經濟利益,屬於較為重大的委託事項,更應以書面等形式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免因約定不明導致責任不清。老年人應當增強證據意識,注重留存錄音、錄像、書面文件等能夠證明委託事項等具體內容的證據材料。因此,為保障債權利益的實現,老年人在「投資理財」時可要求理財方出具相應的擔保手續。
供稿|北京二中院
文字|葛紅 石磊 羅珊 任永軍
編輯|蒲寶英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