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2020年7月17日消息,《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藥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關於公開徵求《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藥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保障公眾對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範我省藥品質量抽查檢驗信息公開工作,我局起草了《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藥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0年7月28日前,書面或通過電子郵件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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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藥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doc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藥品監督抽檢質量公告管理規定
(送審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公眾對藥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權,規範我省藥品質量抽查檢驗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由省局制定年度藥品質量抽查檢驗計劃並組織開展的藥品抽查檢驗,對經檢驗不符合規定的藥品信息進行公告。
第三條(發布機制)藥品質量公告由省局綜合監督處在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
第四條(公告內容)藥品質量公告內容包括抽查檢驗藥品的品名、檢品來源、標示生產企業、生產批號、藥品規格、檢驗機構、檢驗依據、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項目等。
有證據表明藥品質量不符合規定原因的,可以在備註欄予以標註。
第五條 (不予公告的情形)藥品質量公告發布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公告:
(一)標示生產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經核查屬實的;
(二)復檢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不合格產品提出復檢,經復檢符合規定的;
(三)被公告人對抽樣程序、檢驗依據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經核查屬實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告的。
第六條 對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藥品質量抽查檢驗信息,組織抽檢的部門會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等進行評估研判,報局領導同意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暫緩公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公告:
(一)復檢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復檢結論的;
(二)被公告人提出異議,核查尚未完結的;
(三)其他需暫緩公告的情形。
第八條(公布流程)各承檢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將不合格報告書、復檢結果等報送組織抽檢部門。組織抽檢部門負責匯總擬公告名單併集體討論,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發布。
第九條(發布時間)每年度原則上發布4次質量公告,具體發布時間根據抽樣計劃安排及檢驗結果確定。
第十條 (不當公告的更正)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公開不當的,應當自確認公開內容不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原公開範圍內予以更正。
需更正的信息,應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報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更正。相關證據材料隨原公告材料存檔。
第十一條 (監督)公告發布工作接受社會公眾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參照執行的情形)省局組織的專項抽查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監測評價、稽查執法等工作開展的抽樣檢驗,參照本規定執行。
發布省級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公告,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